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宗宝于2009年7月7日、7月9日先后两次在海拉尔区仙乐谷网吧内,趁业主闫军外出之机,将网吧内的26号、41号两台电脑主机箱盗走,被盗物品经估价为1 341元。被告人张宗宝又于2009年12月2日、12月3日先后两次在海拉尔区添添网吧内,趁无人之机,将网吧内的51号、53号两台电脑主机箱盗走,被盗物品经估价为2 41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归还了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宗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及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和发还物品清单、海拉尔区价格事务所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张宗宝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宗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