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记者和小蔡一起来到了潘郎的这家网吧,该网吧位于一幢综合楼的二楼。记者看到,网吧门口贴了好几张警示单,提醒上网人员注意保管自己的车辆,一旦被盗,后果自负。
小蔡告诉记者,这些警示单是他的车子被偷后才贴上的。“8月31日晚上10点多我去上网的,第二天早上6点多出门发现车子没了。翻看了监控录像,发现是凌晨4点左右被偷的。”小蔡说,当时因为屋内已经停满了车子,他只好把助力车停在网吧的门口。“网吧里有监控,还有专人看管,所以比较放心。”
但车子还是被偷了,小蔡觉得网吧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对此,网吧店长也有自己的说法:“车子被偷时,负责看管的老人已经下班了,而且室外监控属于天网工程,并不是网吧内部的监控,所以网吧并不承担相应责任。”
《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网吧到底要不要负责呢?就此,记者咨询了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陈欢欢律师。
陈欢欢认为,网吧并未收取小蔡停车费用,且也没有承诺免费停车,只要网吧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其不承担任何责任。不过,如果小蔡上网时,受那个看管人的指引停了车,或者网吧如果划定了规定的停车位,不管收费或不收费,都得对停车位内的车子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