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这是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以来,清远作出的首例判决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特定场所的“禁止令”。
少年为筹上网费偷摩托
据法院透露,被告人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被告人丘某因父母离异自幼跟随父亲生活,由于缺乏管教而经常沉迷于网吧、游戏机室。没钱上网时竟想到盗窃别人的摩托车来换钱。今年3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丘某伙同梁某(作案时未满16周岁)经密谋,窜至英德市光明路一百货店旁边,趁无人之机,用工具撬锁盗走被害人郭某的一辆电动车。后将该车销赃,获利800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87元。
3月2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丘某伙同梁某,再次窜至英德某小区楼下车库里,趁无人之机,用工具撬锁盗走被害人成某的一辆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后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丘某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且归案后能够向公安机关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何为“禁止令”?
今年5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本案中,被告人丘某常出入网吧,因缺乏经济来源,所以伙同在网吧里认识的人实施盗窃。因此,法庭根据被告人丘某的犯罪动机、原因和环境,判令被告人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进入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