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备受关注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零点断网”的内容,改为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零时至八时必须停止营业”,未停业的,规定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此外,二审稿还强化了对“
黑网吧”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备受关注的《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已提请前日开幕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成都晚报记者了解到,与一审稿相比,该条例二审稿将此前争议颇多的对网吧实行“零点断网”的条款删除。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司委副主任委员沈涧表示,此举是因为推行零点断网在执行上可能会遇到较大阻力。
沈涧在向省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表示,《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一审稿中,第五十一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每日零时至8时持续切断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网络接入”,引起了中国电信四川分公司和一些成年网民的议论,认为此规定无法无据,技术操作上不可行,使成年人夜间活动受限、
网络经营者收入下降等。
针对“无法无据”的问题,沈涧表示,经省人大内司委审议认为,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即明确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依据该条例规定,零时至8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就应当停止营业。“修订草案的此条规定是我省贯彻执行该条例的补充规定,目的是完全一致的,不存在法律冲突。”沈涧说。此外,从操作上看,我省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统一断网,也并无技术障碍。
不过由于四川省和成都市的一些具体原因,二审稿还是删除了“零点断网”的规定和相关法律责任。沈涧表示,由于2005年全国网吧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在成都等9个城市开展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24小时营业试点,“我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通宵营业已经成为普遍现象,推行零点断网在执行上可能会遇到较大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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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腐烂变质物品 执法者不得查封、扣押
成都晚报记者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获悉,《四川省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提交会议进行审议。根据《条例(草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权限明确为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等方面,并在执法规范中明确作出规定:执法中不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可以达到目的的,以及对易腐烂、易变质的物品,不得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条例(草案)》还明确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经申请并经执法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