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0日下午3时许,刘易在尚庄街道一社区网吧上网,此时丰兴平与丰浪一同来到该网吧上网,因座位之事与刘易发生口角。刘易在网吧呆了一会便离开网吧,回到附近的宿舍拿来了一把弹簧刀,然后返回网吧,趁丰浪上网不备,用弹簧刀在丰浪背上刺了一刀。此时,丰兴平发现刘易刺伤丰浪,便冲上去将刘易踢倒在地,刘易立即爬起来,用刀朝丰兴平腹部捅了一刀。经法医鉴定,丰兴平的伤情为重伤甲级,丰浪的伤情为轻微伤丙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易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易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要求被告人丰兴平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度,符合法律规定,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但超出法律规定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的诉讼请求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