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0年7月至8月,被爱情冲昏头脑的王某,为了追随男朋友,就和男朋友所在的盗窃团伙一起流窜在肥东、舒城等地不断作案,而王某主要负责望风。
2010年8月底,这个盗窃团伙把手伸向了长丰县某镇政府,在作案过程中有3人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后其他盗窃团伙成员纷纷落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参与盗窃团伙作案5起,累计数额32863元,构成盗窃罪。但鉴于王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系从犯、初犯,其亲属也退赔了受害人的部分损失,故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由于法官在做社会调查时,了解到王某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是因为一时糊涂轻信男友才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的。为减少王某重新犯罪的机会,根据法律规定,决定对王某使用“禁止令”,禁止其在3年缓刑期内从事高消费活动、接触同案犯、进入网吧、脱离家庭或社区的监管。
据介绍,王某如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法院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范席晶 陈明霞 本报记者 张玉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