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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发出新疆首条“网吧禁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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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6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获悉,因为没钱上网,16岁少年韩少军伙同他人先后抢劫他人财物,后在家人劝阻下向公安机关自首。6月1日,法院对韩少军实施了“禁止令”,一年缓刑期内他不许踏进网吧半步,否则他将被执行3年实刑。这也是石河子市首例对涉罪缓刑人员适用“禁止令”案件。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据5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引用修正后的刑法第72条,在依法判处韩少军缓刑的同时,向其宣告“禁止令”,即禁止韩少军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营业性网吧,否则将被执行实刑。这是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发出全疆首条“网吧禁入令”。

  首位“禁止令”的被实施者韩少军今年16岁,家住石河子市,他从小就迷恋网络,有时候甚至通宵达旦在网吧内打游戏,父母软硬兼施制止他去网吧,最终以失败告终,无奈的父母只有限制他的零花钱,以此来逼迫他离开网吧。

  父母压缩了零用钱后剩下的钱只够学习和生活费用,根本没有多余的钱去上网。

  韩少军并不能体会父母的良苦用心,反而开始琢磨如何筹钱上网,很快他便产生了抢劫的想法。2010年12月,韩少军先后两次伙同其他几名伙伴,抢劫4名市民现金480元并将其殴打致伤。

  2011年3月15日,内心恐惧的韩少军将伙同他人抢劫的事情告诉了父母,经过劝阻,在家人陪同下,韩少军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供述了犯罪事实。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韩少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抢劫罪。

  韩少军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禁止其在一年的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

  在法院下达的告知书中,新疆都市报记者看到,告知书中向韩少军明确说明了违反“禁止令”、违反在缓刑考验期内其他应遵守的相关规定,可能导致被撤销缓刑这一后果,即如果违反了“禁止令”,他将被立即执行3年的刑期。

  “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有利于未成年罪犯顺利渡过考验期和执行期,而"禁止令"可起到约束和引导作用,希望通过社会改造的途径让他们比较好的重新回归社会。”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李佳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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