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记者见到王尚的时候,他自称已经三个月没上网了。“想去上网吗?”面对记者提问,王尚坦言如果没有这个禁止令,同学一喊可能会再去网吧。王尚被判处禁止进网吧与他喜欢上网有极大关系。他是一名在读中专生,平时就喜欢出入网吧。他在网上结识了王某,通过王某结识了赵某。2011年2月12日,王尚跟着王某和赵某到赵某父亲的办公室去玩。王尚看到办公桌上放着一台笔记本电脑。2月14日中午,王尚独自一人再次来到赵某父亲办公室,将笔记本电脑偷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3000余元。
2011年3月23日,济宁市中区检察院指控王尚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1年5月12日,济宁市中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王尚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经查,王尚这次犯罪属一时贪念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庭审中法庭对王尚进行了法庭教育,王尚对自己的行为有了较深刻的认识。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兖州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王尚家庭情况、一贯表现等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调查报告认为:王尚平时表现良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王尚已构成盗窃罪。王尚系未成年人犯罪,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赔受害人损失,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王尚系未成年人,自控能力、辨别能力较差,为促进其教育矫正,防止再次犯罪,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禁止令。因此判处王尚管制6个月,处罚金1000元,禁止在四个月内进入网吧,并禁止在四个月内接触有犯罪前科的人员。
来源:齐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