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方元 通讯员 肖锋 报道:7名青少年受
网络影响,逞强斗狠,因小事与人发生冲突将人捅成重伤。昨日,张湾区法院一审判决7人有期徒刑两至三年不等,缓期执行,并首次发出禁止令,禁止他们在缓刑期内进入网吧。据悉,这也是5月1日新刑法实施后,十堰市发出的首个禁止令。
去年9月17日下午,初中毕业后一直待业的张某到“腾风网吧”上网,因身份证消磁无法上网,张某要求办理上网“简易卡”又遭拒绝,与收银员史某发生争吵。次日下午,张某和同伴再次来到该网吧,仍无法上网,再次与史某发生争执,同伴熊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史某手中的气球刺破。
事后,史某准备邀人教训张某,而得知此事的张某不甘示弱,还打电话与史某约定时间地点谈判。
随后,双方各自邀集人手。张某这边邀集了8个人(其中一人另案处理,另有三人属未成年人)全副武装来到“腾风网吧”,其中两人携带匕首,一人携带砍刀,一人携带电警棍。而史某找来两个帮手,三个人都是赤手空拳。
当晚23时,双方在红卫5路车站谈判,结果谈崩了,发生厮打,结果史某邀约来的人被捅了4刀,构成重伤。案发后,7人主动赔付伤者医疗费等共计6.4万元,并取得伤者的谅解。
昨日,张湾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7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7人的亲属能积极赔偿伤者的经济损失,得到伤者的谅解,7人没有犯罪前科,系偶犯,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但7人经常出入网吧,受网络不良影响,养成讲江湖义气、逞强斗狠的性格,本案亦是因在网吧发生纠纷而引起。为了让被告人远离
网络,改过自新,法院决定禁止7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营业性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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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令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二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