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的,或者未悬挂禁入或限入标志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征求意见稿)》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凡是对征求意见稿有建议、意见的,于1月15日前向起草领导小组提出,联系电话:0871—4152495、4109339。
父母外出打工要委托监护人
征求意见稿明确,各级政府、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防止未成年人因失学而导致违法犯罪。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离开未成年人外出务工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学校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聘请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律辅导员,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学校每学期应当安排不少于四课时的法制教育课,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典型案例,进行多样化、有针对性的教育。
学校应当设立心理咨询机构或者配备心理辅导教师,为在校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培养未成年人的健全人格和良好品行。
学校处分未成年人应向父母说明理由
学校发现未成年人有心理障碍或者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疏导、帮助,并告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歧视,不得擅自停止其上课,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其退学、转学。
学校按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给予处分前,应当向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其申辩。对处分不服的,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处分撤销的,学校应当及时撤出学生个人档案中的处分记录。
校园周边200米禁设娱乐场所
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游艺娱乐场所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游艺娱乐场所等应当依法禁止或者限制未成年人进入,并设置明显的禁入或限入标志,注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的,或者未悬挂禁入或限入标志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父母不履行监管职责要训诫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督促其履行。
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