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军资讯7月1日下午消息,奇虎状告瑞星不正当竞争案今早9:30开庭,原告奇虎公司认为,被告瑞星和艺进娱辉在其运营的官方网站上发布文章,污蔑原告360安全卫士会私下开设“后门”,并可被黑客利用,希望法庭判令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知名媒体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980万元。
本案经历三小时庭审,原被告双方当庭就所争议事项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后门和漏洞成为一度成为辩论的焦点之一。庭审结束后,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合议庭宣布休庭并未做出任何宣判。
(原告委托代理人 图片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告奇虎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两被告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两被告在www.360.com、www.rising.com.cn、www.rising.cn、www.rising-global.com,以及在中央电视台、新浪网、搜狐网、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等媒体上公开澄清事实、赔礼道歉;3、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80万元,精神损失1元;4、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认为,奇虎是专业计算机安全软件生产和服务的企业,旗下的360品牌和360安全卫士产品在界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两被告在其运营的官方网站上发布文章,诬蔑原告的360安全卫士在安装进用户电脑时,会私下开设“后门”,更为可怕的是此“后门”存在巨大安全隐患。黑客可以利用此后门对系统注册表和用户信息(文件)进行任意操作,例如读取、修改、删除等。”
原告认为被告采取上述宣传完全是捏造事实,污蔑原告的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被告的这些言论给原告的良好商誉造成极大的损害,不但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并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委托代理人 图片来源:中国法院网)
被告的答辩理由
被告艺进娱辉认为此案与其公司无任何相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被告瑞星则认为,被答辩人并非本案适格的原告,理由如下:
1、原告宣称旗下的360品牌和360安全卫士产品在界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内容缺乏事实证据。
2、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就360安全卫士全部软件产品均合法取得过公安部核发的检测合格证书与销售许可证,
3、本案直接涉及的“360安全卫士客户端V6.1.5.1009版安全软件并非由原告提供下载,而是由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并负责运营的www.360.cn网站提供下载,故原告业不是上述版本360安全卫士软件的安装者。
庭审现场焦点:
1 庭审现场,双方提交了涉及本案的数十组图片和视频证据,包括工商执照、ICP登记信息、信息安全资质证书的复印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明软件合法有效的证据;原告还提供了大量侵权的官方网站截图、搜索引擎页面打印件、弹窗截屏,乃至360存有后门的视频。
2 360方面认为,由于瑞星散布大量负面消息的影响,不得不拿出360安全软件上最有价值的广告位用于辟谣和澄清事实,影响了当期的广告收入,这是提出赔偿的理由。
3 审判长询问,“一个软件是否有权在其官网上发表竞争对手的文章”,被告认为,“国家不禁止一家企业对另一家企业的产品进行评价,我们写这个文章就是告诉用户这个软件有安全隐患”;原告认为,使用“后门”字眼影响了用户的对360的信任度。
4 对于被告出示的“后门”视频证据,原告认为该视频是用木马程序和非正规的编译程序测试,出现的“后门”现象极有可能是“测试木马程序”所导致。原告指出:“瑞星仅仅提供了一个录像,但没法重现。由于没有采用科学的方法,该视频是不具有科学结论的现象。”
5 庭审现场,审判长多次问及“漏洞”“后门”的概念如何界定,控辩双方围绕“后门”与“漏洞”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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