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标题问题的结论就是:网吧提供的服务,由于既有娱乐又有非娱乐,所以不能算作是“娱乐服务”。而是“其他服务”。所以是不能按“娱乐服务”方式计税,但是不论是将网吧算作是“娱乐服务”还是“其他生活服务”,实际上纳税人的税负是一样的,这两个都是“生活服务业”下的子项目,税率都是6%。大家怎么看?
在《陕西国税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十&十一)》中有这样的一个问题:纳税人经营的网吧是否可以按照“娱乐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估计很多朋友第一反应是,网吧当然算娱乐服务了,典型的娱乐服务啊。然而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这样的:
答: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网吧不在上述范围之内。因此,纳税人经营网吧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从这个答案的角度来说,不论是将网吧算作是“娱乐服务”还是“其他生活服务”,实际上纳税人的税负是一样的,这两个都是“生活服务业”下的子项目,税率都是6%。
根据36号文中关于“娱乐服务”的定义: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百度百科对网吧的定义是这样的:网吧是向社会公众开放的营利性上网服务提供场所,提供电脑相关硬件。网吧提供上网的场所,这一点显而易见。那么上网算不算是“娱乐活动”?
从法条上所列举的诸多娱乐事项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在36号文的话语体系里,显然认为娱乐活动就是纯玩儿,所以像上网这样亦正亦邪的,不能算作是娱乐。虽然现在去网吧学习网络知识、查询网络资料的人很少,但大家直觉就是觉得“在网吧里上网”就是娱乐了。
结论:网吧提供的服务,由于既有娱乐又有非娱乐,所以不能算作是“娱乐服务”。而是“其他服务”。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