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卡拉OK版权收费一经推出便遭到非议和抵制,主要原因在收费标准和方式不合理。按照国家版权局最初公布的收费方案,“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凭什么以包房为单位收费,而不是按歌曲实际点击次数收费?好在,文化部顺势推出“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占得上风。
即将推行的网吧电影版权收费,显然吸取了收费标准过高的教训,每台电脑每天0.15元左右的收费标准不算高,但是,他们在收费方式上却重蹈覆辙———既然影著协将推广“国产电影网吧数字发行平台”,为何仍要以电脑为单位收费,而不是按电影实际点击量(观看次数)收费?这显然不合理。很多网吧并没有采用“网吧院线”平台,网友在网吧里通过视频网站观看电影,并不存在再次付费的问题。
其次,卡拉OK版权收费之所以“一地鸡毛”,关键在利益纠纷难以协调。收费4年多以来,首次待分配版权费总额1.2亿元,扣除税金后,首先由“中文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提取960万元;剩余部分的50%为歌曲版权人所得利益;另外的50%为“运营成本、维权成本、宣传成本以及基础建设成本”。如此一来,名义上是保护知识产权和著作人权益的卡拉OK版权收费,著作权人所得竟然不到全部收费的一半。网吧电影版权收费会不会重蹈这一覆辙?
□晏扬(浙江 媒体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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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新京报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