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可质疑,重庆市网吧执法管理机关的本意是严格执法,将纸面的网吧行业管理“圣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落实到具体的执法实践中,便利将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保护未成年人身心权益的社会责任落实到实处,但问题是善花并非一定结出善果,“未满18周岁者禁止入内”就一定比“禁止未成年人入内”更准确合法,更有利于执法吗?非也。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从该条规定来看,很明显“禁止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与“在网吧入口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是网吧业主应该严格执行的法定义务。而“未成年人”是法定术语,那么什么是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区分点呢?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在我国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十八周岁并非唯一界定成年与否的尺度,因为我国法律还规定了法律拟制成年,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的规定比“未满18周岁者禁止入内”的范畴更大,而“未满18周岁者禁止入内”实质是将法定的拟制式成年人排斥在成年人范畴之外,如果按照是否满18周岁来界定是否成年,对网吧执法会产生什么样的负面效果呢?
很明显会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但却已经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成年网民排斥在网吧之外,一但网吧接纳这些网民就会被判违法,就可能面临巨额罚款,甚至摘牌,但实质上处于这个年龄段的外来打工一族并不在少数,对于身在异乡为异客的他们而言,网吧是最便捷、最低成本的触网终端,是最适合休闲、打发时间,联系亲人、朋友的去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其效力远远低于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因此南岸区网吧执法机关要求全区152家网吧统一更换新“禁网令”,将“禁止未成年人入内”改为“未满18周岁者禁止入内”的规定,不但不合理,而且涉嫌违法,甚至会在执法实践中造成行政违法性执法。
其实,网吧禁止接纳未成年人之所以落实不下去,一方面在于部分网吧出于私利性目的,只做表面文章,而将具体的网民身份证查验、真实年龄判断等法定义务置若罔闻,有意赚未成年人的钱;另一方面也在于部分网吧执法者未将从根本上转变执法素养与水准,未能从理性、法治、常规、非运动式执法角度去严厉执法,看来我国网吧执法机关的执法水平与法律素养本身还急需给予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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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ChinaByte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