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晚报讯 (记者 王丽) 昨日上午,《陕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提请正在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新修订的草案中,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等均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强化和细化规定。
父母不得私查子女手机短信
修订草案更加强化家庭及父母在未成年人保护和教育中的独特作用,突出了日常生活、家庭交往等方面的教育。
对于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父母私自拆看未成年儿女的信件、偷看儿女的日记或查看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行为,修订草案更加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草案第十一条列出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一些“禁止行为”,除了不允许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外,未经未成年人许可擅自开拆、毁弃未成年人的信件,私自查阅日记、电子邮件和手机短信等也在禁止之列。
另外,出租、转让未成年人给他人,用于其胁迫控制乞讨、兜售商品、卖艺牟利等,允许或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强迫或者诱导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都是新规定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禁止的行为。
草案专门设定了监护人的变更内容,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违法犯罪或者身体有重大疾病,不能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或者有严重恶习,直接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可依法变更监护人。
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公布成绩名次
根据日常学校和未成年人之间存在的问题,修订草案重点强调了教职员工职责,细化了教育权保护、教育教学、家庭联络等内容,特别是对校园安全、校园卫生、校园设施建设等方面都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也更具操作性。
关于未成年人教育权的保护方面,修订草案增加了新规定:学校处分未成年学生,应当听取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申辩,学校还应当对申辩的内容予以答复。
修订草案还明确规定学校不得增加未成年学生的课业负担。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张榜公布未成年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与教育无关的活动等。
修订草案还要求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未成年人进行交通、消防、游泳、卫生等安全知识教育和地震、火灾、水灾等防险避灾知识教育。学校在公共卫生间等设施的建设、配置和使用上,应当照顾未成年女学生的生理特点,女卫生间人均实际使用厕位数量应多于男卫生间厕位数量。
校园周边200米内禁开网吧
修订草案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文化产品管理、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和安全防护、校园周边营业场所管理的责任。
针对目前社会反映强烈的网吧问题,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校园周边200米之内不得开设营业性的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场所、录像厅、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和彩票投注站点,600米内不得设立彩票专营场所。
另外,修订草案中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完成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未成年人,应当统筹安排,由教育、劳动等部门组织就业前的职业技术培训;应建立残疾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福利机构,提供学习、生活、康复、医疗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