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今年30岁,自学精通了6门外语。他自行对下载的影片进行翻译并制作字幕,还刻成光盘在网络上销售。今年4月,小刘被警方抓获。11月初,江阴法院判处小刘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此案将“字幕组”这个低调而神秘的群体拉到台前。2006年,伴随着美剧《越狱》在国内大热,各种字幕组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多数字幕组成员都认为,只要坚持公益原则,不从中获利,就不会有法律上的麻烦。他们究竟是文化传播的志愿者,还是偷盗文化作品的版权侵犯者?为了厘清其中的法律问题,《法制晚报》记者专访了北京市大器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玥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研究员唐广良。
律师解案:
字幕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
有些“字幕组”成员认为,字幕添加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满足《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规定。
对此,刘玥律师表示,尽管“字幕组”成员都是凭借个人爱好进行翻译工作,但由于该行为没有获得版权方的授权,且其传播已属于完全公开的范畴,受众少则成千上万,多则达到几千万甚至上亿用户。因此,公开分享影片内容的行为就很难引用《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作为免责的理由。
这种行为涉嫌侵犯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等权利。
网售自制光盘赚钱,数额较大触犯刑法
刘玥律师指出,《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有侵权行为的字幕组成员或单位,可能会被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本案中,小刘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著作权。同时,其行为还触犯《刑法》第217条所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即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有上述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专家说法:字幕组侵犯他人翻译权
唐广良副研究员指出,所谓“公开分享”,实际上是复制他人作品并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渠道向他人传输的行为,至少涉及著作权法规定的两项侵权行为:一是复制,二是传输。如果还未经许可而将电:电影作品从原语言翻译成中文,则还涉及到侵犯他人作品的翻译权的问题。
总之,凡未经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利用”他人作品的,除了依法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外,均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如果上述行为具备了商业性质,依照刑法的规定,将构成犯罪。
所谓商业性质,或者法律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是指除了纯粹的“私人”或家庭生活目的之外的所有活动。至于相关的活动营利多少,以及实际上是否赚到了钱,均不影响其行为的商业性质。
有“所得”入刑可能性更大
小刘自己翻译电影后刻盘销售与网上共享,这两种行为有何不同?唐广良副研究员表示,从法律性质上说,这两种行为是一样的。但从后果上看,只要有销售,必然就有“收入”,即“所得”。而且这种所得并不必须是“营利”,还有可能是“亏损”。
也就是说,法律程序在认定被告人的“所得”时,要看的是其销售额,而不是“利润”。由此可知,销售光盘的行为显然会比将侵权作品放在网上“共享”的所得要多,因而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更大。
以“公益”为幌子谋取私利
唐广良副研究员说,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人打着做“好事”或“公益”的幌子为自己谋取利益,当然包括名声和财产。这种做法有可能会在某一个小的范围内得到同情,但绝不会被法律所纵容。
公民个人可以自己的财产参与公益活动,但无权未经许可而利用他人的财产从事所谓的公益活动。即使是国家认可的公益组织,也只能以财产所有人自愿捐献的财产开展活动,而不能随意动用他人未捐献的财产。
每个人都没有权利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动用其他人的东西,包括知识产权,就像任何人都无权未经许可而把他人的房子和汽车卖掉去做“慈善”一样。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