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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20年来首次修订:不诚信者不享有后悔权

:《消法》20年来首次修订:不诚信者不享有后悔权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昨日召开,并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二次审议。

这是消法颁布20年来,首次进行修订。如何界定网络平台经营者的责任义务,以及是否应该仿照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为网络消费单独立法,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

不诚信不享有后悔权

• 现象:有网店店主反映,一些只能一次性消费的产品也经常遭遇客户有退换货物的要求,尤其是一些定制类产品。如根据客户自身特点定制的衣服、鞋,有部分消费者利用该政策拿去换,网购经营者不得不遵循承诺退换,就一直持续这种反复退换的状态,给经营者带来损失。

• 修正案:修正案草案第43条中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或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等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柜台租赁期满或者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的,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根据目前网购的原则,消费者在愿意承担运费的情况下,除了一些明确除外的商品,可以享受七天免费退货。

• 点评:对于这种滥用后悔权的消费者,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副主任陈剑认为,要防止后悔权制度实施后被一些人钻了制度漏洞,如出于某种目的进行恶意退货或“免费试用”,从而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歪曲立法者的立法初衷。对于不诚信消费者,不享有后悔权。

近日,来自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会、阿里巴巴、京东等企业的专家共同就消法修改中争议较大的网络消费条款进行了充分的研讨,同时提出了如何借鉴国外成熟做法和经验的新思路。

书刊或不能无理退

• 现象:据网购经营者介绍,如一些图书类产品,给孩子睡前朗读的图书一两天读完了以后,就利用政策拿去换,网购经营者不得不遵循承诺退换。

消法修正草案中关于网络、电视、电话、邮购购物,消费者有权七日内退货的规定一直备受关注并引发热议。哪些商品不适用退货、运费谁来承担,或在消法修正案二审稿中进一步细化。

• 修正案:消法修正案草案第28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

冷静期制度从法理上来说推翻了合同法中的买者自慎的基本原则,是消法修改的一个新主张,但这种规定的可操作性还需要在实践中进行考察。

北京网络会议联盟数据显示,中国网络消费的最新数据为年5.9亿人次。

• 点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景明认为,消法修正案应列明网络、电视、电话、邮购购物,不宜退货的商品种类,明确退货费用谁来承担。据透露,至少9大类是不适用冷静期的,比如图书、报刊杂志,这是绝对不适用冷静期的,还有量身定做的,以及电脑软件、电子游戏、抽奖服务等等都是刨除在外的。

据悉,在消法修正案二审稿中,关于七日退货的规定有望进一步细化。

两倍赔偿拟改不封顶

• 现象:因为卖方商品质量等问题,对买家造成损失甚至伤害的,之前商品本身的价格是赔偿的主要依据。现行消法中规定的赔偿倍数或远远不足以弥补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

• 修正案:消法一审草案将原法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点评:在肯定此次修改的同时,多位专家也表示一审稿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仍显不足。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修正案草案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有关惩罚的限制条件规定存在缺陷。消费者要想获得两倍赔偿,前提条件是要认定经营者具有“欺诈行为”,而对于如何认定欺诈,立法存在一些明显缺陷。对此,专家建议在消法中应按给消费者带来的直接损失赔偿,上不封顶。据法制晚报

商标侵权赔偿上限拟提至300万元

26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同我国“国歌”“军歌”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标志使用。此外,将现行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了300万元。

本文来源:重庆晚报 作者: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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