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实行了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迎来大修,修正草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首次提交审议。
1993年10月3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通过,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被视为消费者的维权武器和法律“保护伞”。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就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表示,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中国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很大变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适时修改这部法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李适时介绍,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和基础。草案从明确个人信息保护、完善“三包”规定、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三方面作出了修改。
此次《消法》盼来了第一次修订。据悉,惩罚性责任如何规定、是否允许消费者反悔、《消法》适用范围要不要扩大等,都是修法集中争议的焦点。
修法大事记
1993年
制定消法
中国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首先确立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平等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1994年施行。医疗纠纷、住房纠纷等未纳入适用范围。
2009年
启动修订
国家工商总局已牵头启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工作。
2010年
草案送审
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
2012年3月
建议修改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121名代表提出4件议案,建议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2年11月
列入规划
修订《消法》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13年4月
首次审议
《消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焦点解读
远程购物 网购拟增设“后悔权”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没有相关规定。
参与《消法》修订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说,近年来网络购物和电视购物非常发达,在这些新型购物领域投诉居高不下,由于不易辨别商品真实性,经常会有商家忽悠消费者,让消费者冲动购物签约。要不要赋予消费者一定的“后悔权”,是修法中争议较多的一个问题。经营者反对的多,尤其是房地产商、汽车销售商激烈反对,但专家学者普遍赞成把“反悔权”写入《消法》。
此次草案中已经增设了“后悔权”(也称“冷静期”),相当于无因退货。但全面的反悔权并不合适,为了防止被一些消费者滥用,对其设置了7天的期限,并且限定“后悔权”适用在网上购物、电视、电话、邮购等非现场购物的消费交易领域。而大宗商品、不动产、鲜活水产、食品等不宜退货的商品,并不适用“反悔权”。
不过刘俊海还是认为,应该扩大“后悔权”的适用范围,比如买商品房、汽车等,“买个房子对消费者来说太重要了”。
消费欺诈 惩罚性赔偿拟增至3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两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律师说,现行《消法》规定欺诈行为须加倍赔偿(即1+1赔偿),也就是“假一赔二”,这在当时算是法律的一大突破,也衍生出了一个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打假人群体。但这一条款显然已不适应社会的发展,一些商品价值很低,加倍赔偿并不足以震慑违法者。
此次修订把这一惩罚性条款拟调整为“1+2”赔偿,并拟设立一个500元的赔偿数额下限,消费者维权中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更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加大商家的违法成本。不过有些遗憾的是,对企业影响最大的“惩罚性赔偿上不封顶”并没能进入此次修订草案,只是将原有赔偿上限由双倍调高至3倍封顶。
信息保护 消费者隐私权纳入保护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并确保信息安全。
规定了消费者享有9项权利,但没有隐私权等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会长杨立新指出,这几年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尤为典型,垃圾短信、垃圾邮件是“顽疾”,更严重的是出现盗刷信用卡等直接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现象。
草案把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纳入,增加消费者肖像、姓名、隐私等个人信息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这是一大亮点。
杨立新说,现行《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9项权利,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9项权利已远远不足以保护消费者,最突出的就是隐私权,擅自泄露个人信息的现象屡屡出现,严重影响了消费者正常生活。
修正案还拟规定,经营者未经同意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困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问题有望得到规范。
公益诉讼 消协可替消费者打官司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并未赋予消协组织公益诉讼的职能和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说,当前存在消费者维权收益与维权成本之间的严重失衡,很多群体事件,也得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诉讼,实际维权取证很难。
此次增加引入消费者组织的公益诉讼制,这是民事诉讼法第55条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延伸与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要保护弱势群体,也要捍卫公共利益,充实了消协的维权职责,让消协有了一定话语权。今后,消费者再遇到类似“三鹿奶粉”、“苏丹红”的受害面大、问题严重的群体事件,不用自己打官司,而是把一些侵权事实与证据提供给消协组织,由消协代表受害的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替他们打官司,免去消费者自己维权的奔波之苦,这可以彻底解决消费者“为了追回一只鸡、必须杀掉一头牛”的维权成本过高的老大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