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交易相对人(淘宝卖家)只能与其进行交易,也没有限定交易相对人(淘宝卖家)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该行为本身是淘宝基于自身正常
经营活动及正常效益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属于正当理由范畴。至于是否属于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只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后才能判断,目前来看该条件并未成就,不能用作此时判定垄断的依据。
综上,淘宝封杀微信营销应用,是出于保护自身商业经营模式的需要,而对自身产品进行改进和维护的技术举措,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范畴,笔者认为其不构成垄断。
注: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