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明强在兴国县红门工业园经营一家网吧。2012年9月11日,胡艳平到该网吧上网。凌晨2时许,两名蒙面男子走进网吧,先勒令网管李美琪关闭网吧监控,然后找到胡艳平,叫胡艳平去网吧外面,因胡艳平不从被殴。李美琪见状上前说:“有事到外面说,不要在网吧闹事。”
胡艳平随后被该两名男子带到网吧门口,随即被一伙身份不明的人打伤,造成胡艳平右手第二掌骨骨折、左手环指近节指骨远端骨折等多处伤情,共住院8天,花费医疗费用5212.48元、放射费180元,经鉴定胡艳平为九级伤残。
因事发时该网吧监控已关闭,致使侦查机关无法查清殴打胡艳平的侵权人。后胡艳平将网吧及其管理人刘明强起诉到法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胡艳平到刘明强经营的网吧上网,网吧有义务保障其人身安全不受侵害。被告雇佣的网管李美琪听从两名不明身份的人命令关闭网吧监控,同时不仅没有劝阻和制止不明身份的人对胡艳平的殴打,还将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胡艳平和不明身份的人驱离网吧,造成胡艳平被人殴打致伤。
因网吧监控关闭造成侦查机关无法查清殴打胡艳平的侵权人,网吧对胡艳平未尽人身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刘明强对胡艳平因此遭受的损失应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刘明强赔偿胡艳平的损失1.4万余元。(兴国县法院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