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恐慌症的背后,是责任与义务的不对等,是通信行业在高利润增长考核压力下行业增长乏力的担忧,而虚拟运营商的蓄势待发,无疑将增加局面的复杂性。
融化的坚冰,OTT与虚拟运营
电信业向民间资本开放已经突破了政策的坚冰,工信部已就有关具体试点方案向三大运营商征求了意见,虚拟运营商诞生已是箭在弦上。
比如,移动通信转售放开后,在移动通信领域将出现虚拟运营商,那些优质客户资源的拥有者以批发价格购买基础通信能力,再以零售价提供给最终用户,因此,虚拟运营商的出现将在很大程度上压缩批发与零售之间的利润空间;同时,虚拟运营商可以利用基础运营商之间的竞争,引导运营商之间恶意压价。这都将导致运营商收入快速下滑,利润下降。
与此同时,对OTT业务的讨论也在业界逐渐展开,Skype、微信等的迅速普及在一定程度上给传统运营商带来了强大的心理冲击。这是因为Skype、微信等即时消息类互联网业务能够提供与基础电信业务相同性质的通信服务,但是这些业务提供商又无需建立任何通信网络,更为关键的是无需承担确保网络安全的国家管制责任。
对此,中国移动总裁李跃近日公开表示:希望腾讯的业务有更多的发展,但是也希望他们的业务能保护现有的总体环境,保护客户依法通信的行为。中国联通总经理陆益民也认为,“微信确实给运营商业务带来了严峻挑战”
从国外的情况看,以韩国为例,韩国的通信管制机构就允许通信运营商面向最终用户对Skype等OTT业务收取额外的功能费用,以应对对传统电信业务的冲击。
微信等业务的本质应该如何定性?
对于Skype、微信等业务,笔者认为,只有对其业务属性有了基本的认识和定性,才能建立合规的管制体系。以微信为例,其提供点到点的语音通信服务和多媒体消息服务,尤其是提供基于手机的点到点语音通信服务及多媒体消息服务。尽管其业务通道是基于电信运营商的数据业务通道,但是在业务形态或者服务形态上,是符合电信条例中规定的基础电信业务“移动网络电话和数据业务”定义的。
随着科技进步,我国对于基础电信业务的内涵和本质进行新的阐释,以符合技术进步的趋势和政策管制的需要,这一项重要和基础的工作一直被忽视。这在事实上造成无论是管制部门还是电信运营商,在应对Skype这样的VoIP话音业务时,一直应对乏力,任其发展,成为管制的空白领域。这个局面直到微信出现,不单冲击传统的话音业务,还冲击短信、彩信等基础数据业务,这让运营商意识到了危险所在。
笔者认为,对于基础电信业务的定义,应该对最终用户服务的内容本质上进行界定,而不是与网络通道属性关联。即无论是电路域还是分组域,只要是符合面向各类终端用户提供点到点和点到多点的语音、消息服务,即可认定为基础电信业务。
管制部门要理直气壮地按照有关电信条例的法律要求进行管理,而不能制造政策模糊地带。这显然需要对有关基础电信业务的定义和内涵进行与时俱进的修订,以避免未来在电信管制方面出现更大的混乱。
虚拟运营商牌照,应对OTT业务的关键
我们知道,类似微信这样的OTT业务与传统电信业务的本质不同在于商业模式不同,OTT业务提供商通过提供免费的基础电信业务快速形成用户规模,依靠注意力经济的特征,通过叠加其他互联网业务获取收入。比如谷歌的Google Voice就是这样的模式。
在这类业务中,不只是电信运营商的电信业务受到冲击,更关键的是电信资费管制部门失去了对基础电信业务的定价管理权。
在一个以法管理的市场,显然,向提供基础电信业务服务的OTT业务提供商发放虚拟运营商牌照,是一个必然的选项。
或许很多人认为发放牌照会对传统电信运营商造成冲击,但实际上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到,OTT的发展趋势不可阻挡,与其放任自流或者强硬封堵,不如用疏的政策,把其纳入合规的管理中。
好处显而易见,那就是避免市场参与主体,比如电信运营商与OTT业务提供商之间产生激烈的市场竞争冲突,从而损害用户的通信服务,也能够从法律上为各方建立一个有规可循的合作基础。
不过,牌照的发放不应只是打破政策的坚冰,允许民间资本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在牌照发放过程中,更为关键的是建立新的基础电信业务运营管理和服务体系,比如在资费定价、码号资源分配、客户服务质量管制等方面,恐怕不能为了所谓引入竞争而失去对公平的关注,尤其是关于责任和义务的公平性要求。比如在保护网络运营安全、应急通信服务、免费通信服务等方面的强制管制要求,显然就不应该只是基础电信运营商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虚拟运营商可能受网络基础设施和自身运营条件的限制,并不具备承担义务和责任的实体条件,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建立普遍服务责任交易制度,即虚拟电信运营商通过责任交易,向基础电信运营商交纳一定的费用,而由基础电信运营商代为承担和实施。
普遍服务基金是民间资本虚拟运营商进入电信业的成功关键
如果把基础电信运营商与虚拟运营商的关系比作银行和理财公司的关系,那么,虚拟运营商的出现对于基础电信运营商的管道价值最大化具有积极的作用,虚拟电信运营商如果能够具有更灵活的市场运作机制、业务创新机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基础电信运营商在机制方面的不灵活。
但是,银行和理财公司要共同承担金融业务风险,而不能只是由银行承担风险,理财公司享受收益。虚拟运营商与基础电信运营商的关系也是同样的道理。
建立普遍义务服务基金应是一个显而易见的政策选项。
很明显,虚拟运营商并没有参与规模庞大的基础网络建设,也无需承担成本高昂的运营和维护成本。作为轻资产的公司,如果只是通过虚拟运营进入传统运营商高收益的市场,或许公众迟早会发现当基础电信运营商的收入已经不足以支付庞大的网络建设和运维支出时,可能无法享受可靠的网络服务了。
目前,基础电信运营商承担着偏远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普遍通信服务,对于这些区域,虚拟运营商没有服务的兴趣,但其在高收益地区的取脂运营模式将严重损害这些地区享受的普遍通信服务,因为当基础电信运营商出于竞争的本能反应在高收益地区加大投资与虚拟运营商争夺用户时,恐怕很难再有资源去保障农村和偏远不发达地区的普遍通信服务。
发达地区的人们享受了免费的语音服务,但对却那些不发达地区的群体造成了福利损害,这种不公平如果纯粹依靠市场行为改变,几乎没有可能。而如果继续要求基础电信运营商承担普遍服务义务,却可能并不是运营商不愿意,而是没有能力了。
所以,我们需要讨论两种可能:
1)收取普遍服务基金税。如果允许虚拟运营商提供与运营商的语音服务相同的业务,为避免取脂行为,就需要虚拟提供普遍服务。那么介入的方式可以采取对每个使用OTT业务比如微信用户的广告收入抽取普遍服务基金税的方式,将普遍服务基金税转移给不发达地区的基础电信运营商。
2)向OTT业务比如微信用户收取额外语音通话费用。管制机构可借鉴韩国的做法,许可基础电信运营商向Skype用户收取额外费用,允许电信运营商向微信用户收取额外的语音通话费用。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其本质是在虚拟运营商与基础电信运营商之间建立一种普遍服务责任交易机制,按照市场化要求,通过责任购买的方式,确保农村和偏远用户享受普遍通信服务的需求不受到影响。
对运营商而言,提高造血能力是关键
运营商自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