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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认为3Q大战处罚畸轻恐难形成有效遏制

2011-8-1不详佚名

 

破解3Q大战难题仍有诸多不确定性

规范有了,却不一定能阻止3Q大战。

法律的出台并不意味着所有违法问题就能解决,“这就像我们有《刑法》,却不能防范犯罪一样。”王晓晔说。而在这一无法解决的先天问题之外,3Q大战难题恐怕仍然难以破解。

王晓晔认为,当前普遍存在的问题并非无法可依,而是执法方面的问题。以3Q大战为例,工商总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便可介入查处,但初期工商总局却未有声音发出,这里可能有对于新兴事物尚无充分认识的问题,也可能有职责权限与有关部门交叉而无所适从的问题。但不管是什么原因,希望《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出台后,相关执法部门都能够采取积极态度,主动介入,对互联网领域进行有效监管。此外,3Q大战中,就媒体报道出的信息可知,工信部对双方都作了批评,但似乎并无违法责任追究这一环节。因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出台后,如果执法机关还是不积极履行职责的话,那么该规定能否有效防范互联网领域的违法行为,恐怕真要成为一个未知数。

黄勇也特别指出了执法问题,“意见稿中没有关于执法程序的规定,这在操作中会遭遇很多难题。”在他看来,互联网监督管理必然要涉及发现、举报、判断和认定机制,并须解决一系列相关问题,如时间程序如何,怎样体现公正性包括是否有听证程序、公开到什么程度、如何在此过程中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等等。由此,立法者或许需要考虑,是在意见稿中加入执法程序,还是另出一个配套程序规定。

王晓晔也特别指出,执法中涉及事实认定,“无论是谁负责处理,都需要先进行事实认定。”但具体如何认定经营商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很多行为单凭意见稿还无法认定。

黄勇认为,互联网领域专业性很强,与其他快速消费品生产和服务领域相比,对其违法性作出判断较为困难,不仅对于广大非专业用户如此,甚至对于监管机构来说都会遭遇专业难题。比如,什么叫“恶意不兼容”,“正当理由”、“误导”的判断标准又是什么。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对互联网产业经营者商的违法性进行甄别时,要特别考虑产业发展创新因素,并考虑企业经营自主权和违法关系的问题等。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技术判断的难点,包括取证和判断时间上的拖延,是可以预见的。

处罚畸轻恐难形成有效遏制

意见稿中所规定的处罚畸轻的问题,也为法律专家们所指出。

意见稿的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是关于处罚的规定,给出的处罚数字均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王晓晔也说:“上限才3万,对于很多占有市场很大份额的公司来说,处罚力度有偏轻之嫌,威慑力显然不够,因为这些公司因违法行为的获益极有可能是数额巨大的。”

孟雁北也建议,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安装更“尖锐的牙齿”。法律必须要有牙齿,才能够实现既定的立法目标。《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虽然长有“牙齿”,但是“牙齿”不够尖锐,从而会使该法律规定的威慑性不够,立法目标的实现也当然会受到影响。因此,建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47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等条款以及正在修订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政责任条款,区分互联网产业中不同的违法行为,制定更为严格的行政法律责任条款。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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