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浙江将要为“人肉搜索”立法,事实上,有关“网上公开个人信息”的立法,浙江并非首例。那么,“人肉搜索”是合法的吗,恶意“人肉搜索”是否会涉嫌违法呢,“人肉搜索”应该被一刀切禁止,还是应该给予“人肉搜索”适度合理的法治框架呢?
近几年,多起引发广泛关注的网络事件催生了一个新词——“人肉搜索”。“人肉搜索”既可以成为舆论监督、惩恶扬善的重要力量,也可能由于无边界的肆意公开他人隐私而引发网络暴力。据报道,正在提请浙江省人大审议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第39条对“网上公开个人信息”特别作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对此,报道认为这是对近来备受争议的恶意“人肉搜索”行为立法。该报道还援引当地官员的说法,“有些网民自认为发上网络就‘天不知地不知’,其实他们已经违法了。” 多地为“网上公开个人信息”立法
有关“网上公开个人信息”的立法,浙江并非始作俑者。据网络查询显示,2008年4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26条规定,禁止“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
这是较早对与网络相关的“个人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地方立法规定;而在宁夏、山西两省去年颁布实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在列举禁止的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秩序”行为时,也明确列出“擅自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尽管关于个人隐私的保护在民法中早已有相关规定,但地方立法中特别做出“公开个人信息”的明确规定,显然是最近几年的一个趋势。
人肉搜索:网络的双刃剑
“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引擎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引擎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人肉搜索”作为中国的网络新词汇,并无权威定义。网民“hit爱神”的概括颇具代表性:人肉搜索引擎其实就是在一个社区里面提出一个问题,由人工参与解答而非搜索引擎通过机器自动算法获得结果的搜索机制。我们可以在人肉搜索中获得结果,并且是以自己亲自参与的方式获得。在实际应用中,“人肉搜索”大多是指针对某个事件中激起公众愤怒的特定人物,网民之间通过互相提供有关此人的真实信息,达到揭露、批评之目的。
随着互联网搜索引擎技术的进化,“人肉搜索”适用面不断扩大,其影响力也与日俱增。2006年在网上大热的“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奠定了“人肉搜索”的“江湖地位”。随后,多家论坛都开设了“人肉搜索”栏目,而专职人肉搜索的网站也一家家上线。“人肉搜索”,仅凭借桌上一包高价烟,便让南京江宁区房产局长周久耕的违法违纪行为大白天下;“人肉搜索”,让许多人找到了震后幸存的亲人。“人肉搜索”,已成网络利器,更被评为“2008年度中国主流媒体社会生活类十大流行语”。随着网民数量的暴涨,网络信息量的爆炸,让不少热衷“人肉”的网友如鱼得水,也让“人肉搜索”成为公众监督,张扬正义的法宝。
然而,擦枪走火的情况也不时出现。人肉搜索不可避免地造成恶意侵权问题,网民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目标对象的个人隐私信息,并将其公开在互联网上,造成对当事人隐私权、名誉权等的侵犯。在“人肉搜索”的背后,充斥着网民的集体声讨、铺天盖地的批评,甚至还有无穷无尽的从网络到现实的“追杀”,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健康文明的互联网环境。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