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买断,它分销细分渠道的时候,一般不再线上获利。
对于第一个问题,如果内容是大陆的,包括港台的,一般出品方会把授权给在中国有市场能力的分销商。有时是独家授权,有时是授权给多家。授权和维权是两种权益。这里是很复杂的概念。
我昨晚看央视经济半小时,说搜狐50多个人审核版权,我看完就笑了。它想说明我审核人员越多,我正版率越高,这是很可笑的,真正对版权归属和判断,是很专业的事情。需要律师与分销商拿授权证明,还要那授权证明里的出品方是不是认可。有时候一个电影往往是多家拍的,版权能不能搞清楚,绝对不是几千块钱的审核人员能搞明白的问题。
每家视频公司都有审核团队,这个队伍大小完全和片量挂钩的,他们一般审核视频截屏信息,看有无黄色内容,不健康内容,但是看不出版权问题。有些时候他们(搜狐)是在误导观众。
记者:能不能理解,我们的版权大部分是从分销商得到的?分销商本身资质是非常复杂的技术问题,审核起来很难,不好查?
邹胜龙:这方面我们一般有约束,在合同签署的时候如果版权有问题,分销商要负责任。
记者:我这边一个数字,迅雷的正版率1%都不到,不知道迅雷怎么看的,另外一个,迅雷上市的问题,优朋普乐说迅雷上市是因为盗版的问题,不知到您怎么看?
邹胜龙:我邀请搜狐和优朋普乐,把购买版权的合同拿出来,到公证处公正一下,迅雷把自己的合同拿出来,再开个新闻发布会,这个就一目了然了。
我不屑于跟优朋普乐讲这个问题,他们不明白公司上市需要什么,迅雷不是一家视频公司,要不要上市,主要是考虑自己的商业模式,是不是成熟到了能扩张的阶段,这些问题哪个公司没有诉讼?如果因为这些问题不能上市,那就没有上市公司了。
记者:您怎么看待避风港原则?应该如何改?您有没有好的方法解决视频盗版问题?
邹胜龙:先说解决盗版问题,我觉得政府和企业义务上市必要的,但是有主角和配角问题,互联网视频行业的建立和发展,一定首先是个市场行为。法律法规往往是相对滞后的,需要经过一个周期的验证。这首先是市场行为,有买方,有卖方,有合理的定价体系,有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支撑这个定价体系。
在这个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我们尝试的互联网广告分成模式,我们有广告主愿意投放广告,产生的收益一方面向上游回报,另一方面,让老百姓只需要花低廉的成本,就能欣赏电影。
版权维权,不是维某一个企业的权。而是维行业和大众权。法律法规是为了公权而存在的,在这个前提下,当一个产品需要维权时,一定有市场存在,有买方、卖方、价格,如果市场上有个东西,没有买方、卖方、价格,请问维得谁的权?
避风港是在美国出现搜索引擎时候出现的,本意是保护互联网搜索引擎的法律法规,这个法律法规的出台,一定是为了保护互联网为出发点,法律法规对互联网有一定的偏向性,因此会伤害传统既得利益者,这是事实。避风港出台是给搜索引擎用的,但互联网不只有搜索引擎,当延用避风港原则的时候,会出现许多细节问题,这些细节往往是推动法律法规完善。媒体探讨的是行业利益。
中国互联网人数第一,但互联网渗透率并不是很高,只有25%,美国有75%的互联网渗透率,讲版权的时候,我想讲这么一个问题,谁在为互联网在线视频的GDP做贡献?
记者:谷歌最近在推进全球图书馆数字化,您如何评价此事?
邹胜龙:我觉得谷歌方向是对的,但是做法上有点霸道,还是有企业行为在里面,作为中国市场的从业人员,我们考虑国家利益,行业利益,在这之下才是企业利益,谷歌代表的是企业利益,代表美国的技术文化,我觉得这个首先百度应该站出来,它应该代表咱们国家去做这件事情,这事本身是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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