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警方报案。
2008年10月12日,在北京世纪城附近一茶馆,刘韧及其手下徐新事和写手游某等人在向“奇虎”公司索要其余款项时被警方抓获。
庭审聚焦
控方:索要“删帖费用”
按敲诈勒索罪处罚
2009年8月25日和9月10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刘韧等人敲诈勒索的案件。
公诉机关指出,刘韧事先指使其手下撰写关于“奇虎”的负面文章,并在网络上大肆传播。
随后,刘韧以此相威胁,向“奇虎”公司索要巨额的“删帖费用”,在其后续款项没有到账的情况下,继续大量炮制关于“奇虎”的负面新闻。
公诉机关认为,刘韧的行为已经明显属于刑法中关于敲诈勒索的定义,因此应该按照敲诈勒索定罪处罚。
辩方:对方提出给钱
刘韧则当庭反复表示从未要挟过“奇虎”公司,更没有向其索要财物。
刘韧辩称,网络上的相关文章属于正常的新闻报道。一方面文章来源主要来自报纸等平面媒体。
另外,刘韧一方否认主动与“奇虎”公司联系,而是“奇虎”公司主动上门“公关”,并且提出要给钱“封口”。
据刘韧当庭陈述,他与“奇虎”公司两次见面都是对方主动提出的。
刘韧回忆,“奇虎”公司公关总监屠建路在短信中以“不好向老板交代”等词语“央求”见面。
同案的徐新事也回忆说,由于屠建路早在未加盟“奇虎”公司时就与之进行过私下的公关合作,
双方签订公关协议
刘韧一方还称,与“奇虎”公司达成的是一揽子“公关协议”,而不是“删帖费”。
据辩方当庭陈述,他们与“奇虎”公司达成的公关协议包括品牌策划、宣传稿件撰写、发布以及负面保护等。
不过,此后“奇虎”公司总经理齐向东以私下交易不走合同可节省2万元税钱为由,拒绝签署书面合同。
辩方律师还指出,敲诈勒索罪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而本案中刘韧等人并无主动索要钱财,因此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相关说法
奇虎
无法忍受被要挟 忍无可忍报案
这一案件审理之后迅速被一些IT界的媒体报道,而“奇虎”公司也被推到风口浪尖,被一些同行指责为“下手太狠,用心险恶”。
面对这些指责,“奇虎”公司总裁齐向东感到莫名的冤枉。他告诉记者:“我们真是忍无可忍才出手!”
齐向东表示,别说30万的“删帖费”,就是300万或者3000万该公司也能出得起。
齐向东称,该公司主要是实在无法忍受这种以负面新闻相要挟的敲诈手段。
如果向这种敲诈手段低头,那么将开了先例,以后还会有很多人效仿这种敲诈的手段,那么整个行业的游戏规则将被打破。
如果企业屈服 网络将成无法律“江湖”
“新闻单位还有宣传部门的监管和新闻职业纪律的约束,但是像刘韧这伙人却没有什么法律法规来监管和约束,所以他们才得以用负面文章的手段来大肆敲诈勒索。”齐向东称。
齐向东认为,企业如果向这种手段低头屈服,那么将来谁都可以写几篇负面文章挂到网络上,也可以敲诈任何一个企业。整个网络将成为一个没有法律的“江湖”,其后果是难以想象的。
猫扑
属个人行为 公司完全不知情
2009年9月18日,就在法庭休庭期间,记者采访了刘韧所供职的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该公司旗下的“猫扑网”被列为中国十大门户网站之一。但在发生刘韧案件后,该公司一直拒绝正面对该事件作出回应。
据“千橡”公司负责公关事务的王姓工作人员介绍,刘韧的行为完全属于个人行为,其将“奇虎”支付的费用全部存入个人账户就可以证明这一点。
该工作人员称,公司对于刘韧操纵部下写文章攻击“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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