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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客盗窃14万元网络游戏币获刑10年半

2009-4-4不详佚名
    九龙坡区法院对我市首例盗窃、销售虚拟财产案(本报今年1月21报道)一审宣判,因犯盗窃罪,主犯张某某被判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4名被告被分别判刑六年至缓刑不等。1名被告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罚金一万元。

  记者了解到,此案6名被告都是外地人,系计算机高手,最大的26岁,最小不超过22岁。主犯张某某曾是杭州某科技公司的技术员。九龙坡区检察院指控称,2007年12月,由张某某安排,陈某三人在杭州市见面,共谋侵入网络游戏经销商账号,为网络玩家充值盈利,并约定了赃款分配比例。2008年初,张某某等人利用“黑客”技术,获取我市两家科技有限公司的在线充值系统账号和密码。他们在杭州市拱墅区某小区分配了电脑,按照陈某和潘某某等人提供的网络游戏玩家账号,将价值12万余元的久游币以及价值5000余元的联众币、价值1万余元的魔兽点卡为网络游戏玩家充值。潘某某在互联网上挂单销售魔兽点卡、联众币8000余元。2008年4月至7月,6名嫌疑人被抓。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虚拟财产是否受刑法保护等,展开激辩。刁太国律师认为,网络游戏金币是虚拟财产,我国现有刑法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侵犯虚拟财产进行定罪量刑,因此张某某等人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虽然虚拟财产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公私财产,但符合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公私财物’,应当认定为我国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公诉人伍晋认为,这些虚拟财产应当受我国刑法的保护。

  市检察院表示,该案为我市首例盗窃、销售虚拟财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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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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