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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官员的网络侵权有必要另定规则

2008-12-24新闻晨报佚名
        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2日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草案对网络侵权作出了规范。

  提起网络侵权,人们最容易联想到的莫过于最近宣判的“人肉搜索侵权第一案”。2007年12月,北京白领姜某跳楼自杀。其博客称,丈夫王菲的婚外情令其痛不欲生。网民对王菲发起“人肉搜索”。法院判定,大旗网与“北飞的候鸟”创办人张乐奕侵权成立,赔偿王菲精神损失并在网站公开道歉,而天涯网因在合理期限及时删除了相关内容,被判免责。此次侵权责任法草案似乎是对法院判决的直接肯定,明确了网站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要求删除、屏蔽侵权内容的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得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失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在网络侵权和“人肉搜索”侵权的案件中,许多网站可谓“助纣为虐”,无论在2006年的“铜须”事件、“虐猫”事件,2007年的“辱师”事件还是韩国的崔真实事件中,网站对于侵权言论传播、扩散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明确网站的侵权责任对于净化网络环境和避免对公民名誉侵权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对于普通公民来说,网站明知或者在提出要求后不删除侵权言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否则不足以警戒网站避免侵权行为。

  不过,我们的网络上不仅有对于普通公民的批评,更有很多对于官员的批评。最近就有二起:一起是网民曝光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抽“天价烟”,戴10万元一只的名表“江诗丹顿”;另一起是网民指责陕西省汉中市佛坪县县委书记杨光远佩戴一款52万元的“劳力士”名表。

  《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作为掌握了公共权力的官员,其对于公众的批评、检举,理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如果官员和普通公民同样适用同等规则,当他们提出要删除网站言论时,网站必须删除,否则要承担责任,这种做法的潜台词就是取消网民的舆论监督。如此,也就不会有近日南京市江宁区纪委调查周久耕一事了。

  因此,侵权责任法草案有必要对于网络对官员的侵权适用另外的规则:对于侮辱官员的言论,网站当然有责任及时删除;对于涉及官员隐私的行为,则要区分这种隐私是否与公共利益有关;对于所谓诽谤官员的言论,如果网民有根据,即使官员提出删除,网站也无须负及时删除责任——除非官员出示权威结论,但网站应当将官员澄清声明同时刊登;此外,在官员指控网站侵权时,也应当引入美国的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中的“实有恶意”原则——若不能举证证明对其职务行为进行批评的人是出于实际恶意(即明知不对或不顾事实与否的轻率心理状态),便不能得到损害赔偿。

本文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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