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的法院对不同形式的虚拟财产案件,也采取了迥异的认定标准.
2004年,颜某以不正当的手段,从网易的网络游戏“大话西游”的众多玩家手上盗取了多个游戏账号以及“神兽剑精灵”、“斩妖剑”等装备,在出售给其他玩家后获利4000元.2005年12月,广州天河区法院判决颜某犯“盗窃罪”,认为虚拟装备是权利人交付了费用获得许可使用的游戏软件和虚拟人物的权利后,再付出创造性劳动获取的虚拟物品.因此,案件涉及的虚拟装备具有现实的财产属性.
同年12月,深圳也发生一起涉及虚拟财产的案件.曾某与杨某合谋"窃取"QQ号码200多个,卖出160多个,非法获利7万多元.南山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起诉曾、杨二人.这是我国第一宗因涉嫌盗窃QQ号码被提起公诉的案件,因此备受瞩目.
南山区法院审理后却认为,用户申请QQ号码时通常是免费的,在案件中也没有证据证实QQ号码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经济价值,并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法院最终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做出判决. 南山区检察院的一位人士说,检察院与法院在认识上最根本的区别是,QQ号码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属性. 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 南山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的魏军表示,在公认的几类虚拟财产中,Q币等虚拟货币由于在工商物价部门做了备案,1元人民币等于1元Q币,因此法律意义上的财物属性比较明确.而游戏装备由于也可以在市场上公开交易,财物的属性也被大多数人接受.目前最大的争议是,QQ号码是否可以被认定为“财物”.
深圳市检察院张若平认为,Q币的财物属性已经在各地的案例中逐步得到确认.“司法部门在实践时应由易到难,解决各种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接下去应该是力争赋予武器装备财物的地位,最后才是QQ号码.”
负责2005年曾某案件的南山区检察院公诉科周静说,由于成立盗窃罪必须确定盗窃金额.人们对QQ号的“财物”特性起争执,主要是因为尚无法以各方都接受的方式评估QQ号的市场价值.因此,这也导致了窃取QQ号码的行为难以被定为“盗窃罪”.
中国刑法学会会长赵秉志教授撰文对南山区法院的判决提出质疑.他认为QQ号码能够在网络平台交易本身也说明,它具有经济价值.“因此与财产罪的调整对象并无差异.”赵秉志建议,最高司法机关应尽快就此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将虚拟财产纳入财产罪的对象范畴
本文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