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自治区文化厅获悉,《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条例》自2009年12月30日起施行,对文化许可和备案、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人均占有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据介绍,该《条例》要求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的,应当向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个体演员和民间游散艺人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向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节目内容。主管部门与公安、工商部门协商后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其节目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答复;歌舞娱乐场所改建、扩建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投资人员以及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按照规定,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20平方米、人均占有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个包厢包间内不得再设包厢、包间或隔断;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其面积不得低于80平方米、计算机装置不得低于40台,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其面积不得低于60平方米、计算机装置不得低于30台,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其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计算机装置不得低于20台。
中小学门口200米内不得经营网吧该《条例》强调,中小学校门口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为上网消费者提供住宿服务;歌舞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9时不得营业。
据自治区文化厅市场处负责人布东列介绍,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据了解,《条例》所称的文化市场包括:营业性的演出,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图书、报刊的发行、销售和出租,娱乐场所的经营,艺术品的经营,影视品的发行、放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经营,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文化经济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