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07年1月15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孙某伙同志某(另案处理)、广某(另案处理)携带一把螺丝刀,3人一块到洛阳市涧西区牡丹路上的一家网吧,分别坐在网吧的60、61、62号机子上,后3人合伙将60、61、62号机子上的5条256M内存条偷走,随后3人又到位于湖南路上的一家网吧,3人分别坐在57、58、59号机子上,趁网吧人员不备,将57、58号机子上的4条512M内存条偷走。
当天晚上,孙某伙同志某到涧西牡丹路上的另一家网吧,二人在该网吧包夜,在当日23时许,二人将该网吧内的23、24号电脑机箱撬开,盗窃内存条时被网吧人员发现,当场报警将二人抓获。孙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两年后主动投案接受法律惩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庭审中被告人孙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能够积极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并处罚金2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