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成都双流区官方的开设网吧审批办事指南,全国各地有所不同,但是大同小异。大家可以参考。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终审审批
2.办理单位:成都市双流区行政审批局
3.办理窗口:成都市双流区政务大厅一窗式接件窗口
4.办件类型:承诺件
5.法定时限:35个工作日
6.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8.联系电话:028-85817058
9.投诉电话:028-61482239,028-12345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2.《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在上网服务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上网服务场所距中学、小学、幼儿园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不低于200米,场所位于建筑物内且与建筑物共用进出通道的,以建筑物一层距离场所最近的出入口为测量基准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版)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一步:申请人持筹建批准文书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到消防部门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后,向成都市双流区政务大厅一窗式接件窗口提交终审材料。
第二步: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的,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步:现场勘验。
第四步:结合材料审核意见、现场勘验意见,在承诺时限内,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核发决定。
第五步:窗口取件。
备注:对于可以现场补正材料的允许现场补正;对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的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申请人理由,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一)行政指导所需材料:
1.《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行政指导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二)筹建所需材料: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三)终审所需材料: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登记表》;
2.公示原件及近景和远景照片各一张;
3.《筹建批准文书》原件;
4.经营场所内部布置平面图(标明机位号、监控摄像头)及经营场所地址方位图;
5.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
6.公安机关出具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7.电信合同复印件;
8.网络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回执单复印件。
注:
1.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以上材料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A4纸),提供的复印件上请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提供人:XXX”,按压手印并加盖鲜章。
(一)申请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3.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4.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5.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6.场所最低营业面积不底于20平方米,且计算机单机营业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7.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不得低于200米;
8.幼儿园周边及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前置条件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登记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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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注册资金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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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面积 |
平方米 |
装机台数 |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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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
姓 名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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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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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 责人 |
姓 名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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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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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以局域网方式接入 |
固定的网络地址(外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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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小学校园交通行走距离是否大于20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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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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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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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身份证号 |
性别 |
学历 |
从业证书名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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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单位 意见 |
本单位依照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设立,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
2022年开网吧指南,网吧设立办事指南.docx文档-网吧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