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
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
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
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
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
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
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
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
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
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互联网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互联网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
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