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笔者看到一篇名为《每三个少年犯就有一个“网吧造”》新闻,乍一看标题,着实吓了一跳。仅从文章的标题来判断,前不久出台的《网络成瘾诊断标准》刚刚把网吧诊断为“疯人院”之后,该文章似乎又 要把网吧界定为“罪犯训练营”。不过,在看完文章之后,笔者不禁哑然失笑。都说当下是“眼球经济”,然而,作为一个新闻工作者为了吸引眼球拟出这样一个耸人听闻的标题,我只能说是哗众取宠。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罪犯是如何“
网吧造”的。
出入网吧≠网吧造
文章当中有这样一段文字。南海区少年法庭法官刘景景接受当地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2008年1月至今,南海区法院共审理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48件,其中与网吧有关的案件占1/3。”南海区的法官在这里表述得很清楚,这些犯罪案件只是与“网吧有关”,而我们的记者就借题发挥得出结论,“可以说,南海的三个少年犯中,就有一个是‘网吧造’”。这样的逻辑判断实在牵强。如果说仅仅因为这些少年犯出入过网吧就能得出上述结论,那么这里笔者要问:“这些少年犯是否曾经出入过商场、饭店、影院……?如果有过上述行为,那么,我们或许也可以这样说,南海的少年犯是‘商场造’、‘饭店造’、‘影院造’呢?”所以,这样的结论是武断的、臆造的,无法令人信服的。
《每三个少年犯就有一个“网吧造”》一文中例举了的三个刑事犯罪案例,其中只有一个似乎与网吧有些关联,这一比例恰恰与文章的标题遥相呼应,足以看出作者的良苦用心。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这一与网吧“有关”的案例:
模拟网络游戏,QQ约时间抢劫。何某(男,23岁)、李某( 男,17岁) 、潘某(男,17岁)三人在网吧里认识,他们经常玩网络游戏,也是游戏中的盟友。某日,三人商量模仿游戏中的人物去抢东西。于是,他们通过网上QQ聊天约定了时间、地点以及分工并于2007年11月19日对行人实施了抢劫……
仔细看一下这个案例最开始的一句话,三人实施犯罪的起因是:模拟网络游戏,QQ约时间抢劫。然而仅仅是因为“三人在网吧里认识”,于是我们的记者就得出了“青少年犯罪‘网吧造’”这一逻辑关系如此混乱、自相矛盾的结论,实在是有愧于“无冕之王”的称号。
看来,笔者在这里有必要简单来阐述一下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给我们的媒体同行好好补补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