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们没有电视剧市场交易合同文本,现行的电视剧购销合同大多是播出机构为维护单方面利益而强加给制作或发行机构的。这些合同中的许多条款违背合同法所要求的公平、公正和自愿原则,严重损害了制作方的权益。
3,诸多播出机构在购片合同中,把要求片方保证收视率作为硬性条款,甚至把收视率高低与购片价格直接挂钩,使收视率成为了评价电视剧优劣的唯一标准。这种做法促使很多制作机构不把心思和投资用在电视剧的制作上,而是花大价钱去购买收视率,使得我国电视剧收视率调查遭到严重污染,很多具有良知的电视剧制作机构的利益受到损害。
4,有的播出机构无视合同法,不按合同规定的播出时间和次数播出;有的无视国家发行许可证,随意注水,增加和延长电视剧播映集数,既不向主管部门申报,也不向供片方支付多播出的集数的片酬;有的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播映款,任意拖欠,甚至长达三年、五年。
5,在不允许电视剧播出中插广告后,绝大多数播出机构为了挤占播出时间,在播剧时故意删减片头、片尾,使得制作机构和电视剧从业人员的合法署名权被剥夺。
二,建议部分
1,电视剧实行进场交易。根据有关文件,深圳文交所为中央国有文化产权指定进场交易平台。电视剧购销通过文交所进行进场交易,利用规范化的电子交易方式,公开透明的监督制度和准确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能够有效避免行业封闭和权力腐败现象的发生。
2,制定和推广使用“电视剧播映权许可使用合同”范本。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借鉴国家住建部关于全国房屋产权交易使用统一合同范本的做法,制定并推广使用统一范本。特别强调,不得在电视剧交易合同中,增加收视率与价格挂钩的条款。
3,建议恢复电视剧播出中插广告。在电视剧播出中每15分钟插播一次广告,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我国以前的中插广告引起群众反感,是因为各行其是,广告时间没有限制。建议恢复电视剧中插广告,对中插次数和时长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要求播出机构不得随意增减电视剧节目长度,不得随意删减片头、片尾。
4,增加每集电视剧的播出时长。世界上主流国家的电视剧播出时间为57分钟/集,我国电视剧走出去的困难除了内容和文化因素外,时长不接轨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建议将每集的长度45分钟延至57分钟,不仅走出去更加便利,也能一定程度上遏制明星高片酬,为恢复中插广告创造条件。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