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信托公司借贷2亿元,但到还款日期后拒不履行被公证的债权文书,信托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昨日,记者从北京市三中院获悉,该院执行局集中向涉案的7名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据了解,这是最高法出台限高新规后,北京法院系统首次发出的“限高令”。
借贷2亿未还款被“限高”
据北京市三中院介绍,首次被限制高消费的7名被执行人中包括3家公司和4名自然人,分别是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杭股份)、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杭集团)、芜湖城东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大酒店)以及高志榴、杭抱顺、杭锁亚、夏杏头。
三中院执行一庭法官宁群介绍,中杭股份及中杭集团与高志榴、杭抱顺、杭锁亚、夏杏头等4人以芜湖大酒店作为抵押,向一家信托公司借款2亿元,并到公证部门对借款进行了公证。到了约定还款日期,这3家公司和4名自然人未进行还款,因此信托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
宁群介绍,在今年6月受理此案后,法官进行调查时发现,高志榴等人提供的还款账户多数被注销,且4人中,高志榴与杭抱顺、杭锁亚与夏杏头均为夫妻关系,4人名下已均无财产可执行。法官还发现中杭股份和中杭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就是高志榴和杭锁亚。
宁群说,上述被执行人已均无还款能力,因此法院对上述7名被执行人发出了“限高令”。
同时送达民航、旅游等部门
宁群称,根据“限高令”的相关规定,以上被执行人及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均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行为。
宁群介绍,“限高令”同时向民航、旅游、保险等部门进行了送达。对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的,法院随时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