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方某在舒城县城关镇某网吧务工期间与该网吧经营者梅某产生纠纷,后欲寻机报复梅某。2011年11月3日凌晨,方某戴上帽子和手套,用围领遮住鼻子和嘴巴,只露出眼睛。走进网吧后,方某便拿出菜刀,在网吧里转,伺机寻找网吧老板梅某。
见梅某不在,方某于是走到吧台,想趁机打劫,威胁收银员交出收银抽屉钥匙。收银员拔出钥匙,攥在手中,方某上前抢夺,没有成功。方某于是便拔下菜刀,强行用菜刀撬开抽屉。抽屉被撬开后,方某抓了一把纸币便迅速逃走。后经网吧核对,方某共劫取人民币300余元。
2011年11月3日,被告人方志波在舒城县城关镇方正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方某所劫取赃款已经退还。
经安徽弘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方某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舒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在公共场所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方志波在作案时系限定责任能力人,且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
综上,被告人方志波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和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对被告人方志波予以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做出上述判决。
本文来源:六安新闻网 作者:张树光 作者:六安新闻网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