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网吧之所以泛滥成灾,甚至于“数量30倍于正规网吧”,根源在于“门槛太高”和“总量控制”。一边是大量的市场需求客观存在,一边是想进入又被拒之门外,于是不得不“铤而走险”,从而导致“法外生存者”的出现。
对于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而言,主体的数量不由市场调节,导致大量黑网吧“打了又冒”,让管理部门疲于奔命,即便增加再多的行政成本,恐怕也无法达到理想的效果。于是,既不改变“非法”性质又容许“合法”存在,这种折衷的管理方法成为“退而求次”的选择。
可是,即便现行网吧管理规定脱离于现实,但在修改之前仍然是“法”,具有法的权威与效力,任何形式的违法不会因其目的高尚,而改变其暴行的本质和非法的性质。
如果黑网吧通过“开会研究”或“会议纪要”网开一面,那些具有普遍和强制效力的法律,那些明码标价的“罚律”,会不会因这样那样的“小毛病”,而被置于虚无状态?毕竟,成文法的滞后性使得任何法律都会有缺漏和盲区,要求法律完美无缺并不现实,无异于放弃法治。
从网吧的管理现状看,可能没有人希望黑网吧永远处于尴尬的灰色状态,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晃悠,也没有人刻意与法律过不去,一定要置法律尊严于不顾,但同样也不能接受任何人根据一己之好恶反抗法规。真正的分歧在于:是用立法手段尽快结束落伍的网吧管理方法,还是用变通的办法抗拒不合时宜的规定?
笔者认为,打破黑网吧管理上的僵局,需要的是“法”的突破,而不是突破法律。有观点认为“特区立法权不能与上位法冲突”,这显然是不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变通”表明其可以突破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深圳作为经济特区,有“先行先试”的先天条件,而“先行先试”是没有框框条条的。
从社会发展的进程来看,改革过程中“合理不合法”的事情绝非一件两件,但克服弊病不能用“违法”的方式,不能以破坏法治准则为代价。
秩序是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价值,守法执法习惯的养成是法治所追求的极端重要的目标,正如苏格拉底所说的“守法即正义”,“现实倒逼法律”不是超越法律,更不是要增加一个“三维空间”。真正促进网吧的健康发展,不妨通过地方立法改“审批制”为“备案制”,用“准出制”替代“准入制”,才是最佳实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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