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侵权网吧及业主连带承担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元。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介绍说,2008年12月31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向大业公司颁发了发行许可证,证明大业公司是国产电视剧《爱在日月潭》的制作单位,该剧经许可在全国范围发行。2009年6月14日,大业公司向森乐公司出具了授权书,授予森乐公司独家享有该剧的信息
网络传播权及以自身名义打击盗版的维权权利。
2009年6月15日,森乐公司向网尚公司出具了授权书,授予网尚公司在2009年6月15日至2010年9月30日期间拥有《爱在日月潭》信息
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含独家网吧播映权及独家网吧维权权利等。
同年9月10日,网尚公司发现南通某网吧未经许可,在网吧局域网上非法复制并在线播放该连续剧,遂通过现场公证人员见证的方式,对这一事实进行了取证。之后,网尚公司将网吧及业主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共计13000元。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电视剧《爱在日月潭》著作权整个转授过程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过程合法有效,在没有其它证据推翻的情形下,可以认定网尚公司在授权期间享有《爱在日月潭》的信息
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权利人网尚公司许可。
擅自在其局域网络环境下传播涉案电视剧《爱在日月潭》的行为,侵犯了网尚公司享有的
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鉴于网尚公司享有的授权期限已过,故对停止侵权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10000元经济损失赔偿,鉴于网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来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网吧的实际获利,可综合考虑网尚公司的权利性质、授权期间、涉案作品的类型、内容、播放时间、影响力及网吧的性质、规模、侵权方式、位置、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可酌情予以确定相应损失,判令侵权网吧及业主连带承担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