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不错的电影,随手转上朋友圈、论坛,你以为是独乐乐不如众乐乐?小心被告侵权。近日,天河区法院民三庭庭长苏国生表示,个人分享他人的视频作品,只要构成盈利,即便只是发在个人朋友圈或QQ空间等,亦构成侵权。
天河区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童宙轲向记者表示,一般公众在使用网络时,在未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不应以盈利或经营为目的,通过网络传播他人的作品、表演或录音录像制品(即便他人未明确说明不得擅自传播),如上传至自己的微博、朋友圈、QQ空间或者在论坛分享,应尽可能注明作品的作者、来源,并不要随意改动他人的作品。
至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完善网站的版权审核制度,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作品、表演或录音录像制品,在其未提供相关权利授权证明的情况下,应避免进行选择、编辑、整理、推荐等行为,接到权利人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通知,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苏国生向记者介绍,法院还会根据实践进行裁量,如是否在涉案电影的热播期,其推荐是否出现在网站的首页或主要页面,另外,是否对该热播主题进行编辑,有相应的排行榜等,这些都会影响法官对于视频分享网站是否“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等情形的评判。
相信不少喜欢上网看电影的朋友都会发现,不少影视作品的上方都会滚动出现,“本片来自网络,将在24小时内删除,仅供个人学习”等字样,那么,是否因为这一行“声明”,相关人就能免责呢?
对此,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杨雄文表示,在现实中,这行所谓的“声明”往往就是一个幌子,是为了规避责任。其号称24小时内删除,但并不会在限期内删除;号称仅供个人学习等,实际上被有些网站用于营利,带来间接经济利益等。他认为,虽然有此“声明”但也要看实际行动,单靠“声明”并不能起到免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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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