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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微博软广告,140字能进账几十万

2014-1-3不详佚名
:明星微博软广告,140字能进账几十万

因《爸爸去哪儿》而迅速蹿红的模特张亮最近在其个人认证微博“@模特张亮”页面上发布了这样的内容:“……朋友送来××蛇毒V脸面膜让我好好保养一下!还我一张朝气蓬勃的脸给大家!”。有中介机构报价说,找他发软广告,一条就23万元。

一条微博最多不过140个字,就能带来几十万元的进账。明星利用微博做产品推广行为的越来越多。

明星体验式微博产品推广行为日趋活跃

如今搜索部分名人的微博就不难发现,名人通过发布体验式微博进行产品推广的行为日趋活跃:此前,谢娜、李湘、吴昕、陆琪等人以连番轰炸之势为某品牌祛痘印套装进行微博推广,而某品牌祛黑头面膜也吸引了包括何炅、高圆圆等名人为其推广、宣传。

《羊城晚报》1月1日报道时引用某网络营销公司顾问的话称:“20多万元现在都很难请到真的大牌了,林志玲之前转发一条微博要价90万元,李小璐60万元转发一条,何炅、谢娜最近在狂推某祛痘护肤品,我们也可以安排,50万元一条。”一般红人微博转发价位分为三个等级:一线大牌一条的价格在50万元以上;二线是如选秀明星和影响力一般的演员,价格从七八万元到20万元;三线则是粉丝众多的公共账号,5万元到10万元。

明星们趋之若鹜发广告,而那些草根“大V”也没闲着。去年12月15日一天,拥有212万粉丝的“@怪诞心理行为学”就发布了近百条微博,粗略统计发现,其中广告微博占到30%以上。

明星“软广告”因微博营销手段转型

为什么明星对用微博做广告趋之若鹜?这是微博营销手段转型后导致的结果:从微博开始进入人们视野起,各类营销推广一度甚嚣尘上,团购、折扣等屡屡刷屏,用户阅读体验受到严重影响,为此,新浪微博曾加大过对虚假广告信息的打击力度,并推出了微博营销平台来规范市场,该措施曾收到过不错的效果。

但面对“打击”,一些微博营销运营商纷纷开始改变路数,广告商开始看重众多名人微博形成的集群式推广效应,微博广告由“硬”转“软”:产品广告被名人以自我体验心得的形式发布出来,甚至将其描述为“粉丝的关怀”,文字配发的图片也会尽可能突出人物与产品的亲密关系。而在明星发布软广告后,一些草根“大V”便迅速转发跟进,广告商微博也及时上线,及时与代言明星互动。据了解,“转向后”的微博软推广目前已形成了完备的产业链,并与微信等社交工具形成了推广联盟。

在搜索引擎中键入“微博营销”一词,发现从事“营销中介”的网站不在少数。新华网记者近日以广告主的身份咨询“微代言”网站工作人员得知,最近活跃于贺岁片、当红栏目中的明星单条微博推广费都在20万元上下。另据新华网报道称,如今一线明星的“推广费”一般在10万元以上。每条微博140字,这“一字千金”的诱惑很多人都难以拒绝。

若产品出现问题很难追究责任

长春市民白婷婷在接受新华网采访时说,一些明星、大V在微博上推销的商品不仅在一般商场里难以找到,而且在互联网上也难以搜到那些品牌正规的门店信息。“我担心微博会沦为‘三无产品’的重灾区。”她说,“万一产品出问题了,消费者如何维权?受到的损失谁来买单?这都是问题。”

新浪微博客服介绍,微博上正常渠道的推广都会在广告下方标注“推广”二字,但名人微博私自发布的内容并不在广告监管范围之内,除个别词可被发现外,绝大多数“软广告”都监测不到,监管更是奢望。

另据微博社区公约工作人员介绍,如果用户觉得名人发布的内容不妥,可以投诉。但记者查阅新浪微博公布的《微博社区管理规定》等发现,明星发布的“软广告”很难被界定为包含假冒伪劣等信息的“垃圾广告”或者“不实信息”。即便举报,也很难被有效处理。

《广告法》缺少明星代言责任相关条款

“微博代言”应该如何定性?是否构成广告行为?是否属于明星代言?如果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是否涉及虚假宣传?产生质量问题,发布的明星、名人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广州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琛告诉《羊城晚报》记者,很难确定明星通过微博宣传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广告的发布。陈琛说:“没有明确的案例或者司法解释将该行为定性为广告或者是宣传行为。”即使确定为广告宣传行为,对涉及虚假宣传的明星追责也有一定的法律困难。

据《京华时报》1月2日报道,目前在《广告法》中,也缺少明星代言责任的相关条款。

这部于1994年颁行的法律近年来备受质疑。2011年,《广告法》列入了国务院立法修订项目。当年,工商总局牵头起草的《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就明确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大主体的基础上,把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包括名人、明星等公众人物也列为了需要规制的广告主体。这一修改,就是要把连带责任的主体扩展到个人,从而更好地约束各类代言行为。

更何况,在2009年《食品安全法》修订后,有关明星代言责任已然产生了法律冲突。现行《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不难看出,在这里,包括明星在内的个人代言广告终于有了法律规矩——即“连带责任”。但这种立法层面的“破冰”也有其明显的局限,毕竟,《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食品安全领域。

(综合京华时报、新华网、羊城晚报报道)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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