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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行业先签字后验货行规侵权不合法

2010-9-6文汇报佚名

近年来,快递服务已与广大市民的工作、生活密不可分。邮件快递、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广播购物、电话购物……方便快捷的快递服务实现了远距离的物品递送及各种非现场购物。但因快递服务的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不规范行为屡屡出现。消费者在收取快递时,常常会遭遇物品遗失、破损、掉包、与所订货物不符等问题,而快递行业长期以来实行的“先签字后验货”的行规,导致了大量消费纠纷的出现。

今年6月,北京的赵女士在一家购物网站订购了一件上衣,快递送达后,赵女士想先验货再签字,但快递人员以“包装完好、快递公司只负责送达”为由,要求赵女士必须先签字后验货。但签过字的赵女士打开包装发现,这件上衣不仅和购物网站上描述的款式大相径庭,并且还沾有大量污渍。这时,网站则以赵女士已经签字确认为由,拒绝承担质量责任。

到底是应该“先签字后验货”,还是“先验货后签字”?快递公司和消费者各执一词。大多快递公司认为,如果快递物品的外包装完好,快递公司即完成了送达义务,对快递物品则不负责任,所以必须是“先签字后验货”;消费者认为,即使外包装完好,但里面的物品有可能被掉包或者毁损,应该“先验货后签字”。对此,22 家城市消费维权组织一致认为,快递行业“先签字后验货”这一“行规”,客观上助长了非现场购物中经常出现的欺诈行为。

理由之一: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国家邮政局在《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中规定:“快件签收时满足以下要求: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验收无异议后,验收人应确认签收。”这一标准明确了快件在送达后,要先验收,验收无异议后再确认签收的操作程序。因此,“先签字,后验货”属违法性条款,消费者有权拒绝。

理由之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快递行业“先签字后验货”的行规,则为消费者(即收件人)依法享有知情权设置了一道障碍,如果消费者不签字,就不能打开包装验货,知情权就无从实现;而一旦签了字,就意味着已经确认快递公司的服务行为已经结束,在签字后发现快递物品受损或被掉包,则往往会因为已经签字确认而导致自己的诉权被剥夺。快递公司坚持不让消费者先验货后签字,是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片面限制消费者的权利,是显失公平、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无效条款。

22 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一致认为,要尽快取消“先签字后验货”以及“先付货款再验货”等不合理做法,删除快件单据上的各种不合法、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并积极完善服务纠纷的解决机制,促进快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他们提醒消费者,在收到快递货物时不要着急签收,如果商家或快递员不让先验货,应当拒绝签收;发现货物有损毁等问题时,可以拒绝付款。消费者掌握证据后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诉、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来源:文汇报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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