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来晋务工男子何某在晋江东石某网吧上网时突然遭他人殴打致死。法院审理认为,网吧业主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何某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1年9月5日0时许,何某在东石某网吧玩得正开心。他没想到,一场灾难即将降临。
“打死他!”突然,严某等三名男子持刀闯入,不分青红皂白向何某砍去,何某头破血流,当场昏迷过去。尽管医生全力抢救,最终何某还是不治身亡。据了解,何某与严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双方摩擦不断。
案发后,严某被捉拿归案。2012年6月9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处严某有期徒刑并附带民事赔偿。此外,网吧经营者也应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网吧经营者应承担顾客人身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并在其所能控制的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防止顾客遭受不法侵害。何某作为顾客,在网吧娱乐时,网吧业主有义务保障其人身安全,因网吧业主未能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不法行为在网吧内对何某造成的侵害,所以网吧业主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经法院调解,网吧业主同意赔偿何某家属30000元,何某家属放弃对网吧业主的其他诉讼请求。
网吧经营者应提供符合消费者安全条件的场所、设备。死者家属要求网吧业主对其人身、财产负安全保障义务是属于合同附随义务。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网吧经营者应对消费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扩大至保证消费人员人身、财产的安全,当事人双方利益才能得以均衡,也符合民法公平原则。因此,网吧经营者应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一定安全保障义务。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