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电子商务法草案,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加大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还有的建议将快递物流纳入消费者信息保护主体。
针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草案专设一节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要建立制度提升信息手段,防止信息泄漏、丢失、毁损,确保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安全,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和毁损时,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在审议时,韩晓武委员指出,近些年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屡屡发生,有的不法分子甚至在网上明码标价,公开叫卖公民个人信息。一些商家利用这些信息发布广告,甚至有不法分子利用这些信息来实施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性质极其恶劣,后果十分严重。
“大量司法案例表明,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部门,特别是企业是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重灾区。问题虽然出现在一些单位的少数工作人员身上,根子在于制度不完善,在于这些单位放松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管理。”韩晓武建议,立法应该坚持问题导向,应该针对当前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特别是公民信息安全问题作出完善的规定,以健全网络安全管理机制、监督和审计机制,通过立法编织好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网。
韩晓武还表示,草案很重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用一节专门对电子商务数据信息作出规定,但总体看,在监管和制约机制上应进一步完善,在可操作性上还应该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在公民信息安全受到侵害后,在公民据以维权、起诉、索赔等方面的制度设计上,应该有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建议进一步研究。
吴晓灵委员建议,将物流纳入保护信息主体。她说,草案第四十六条对电子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息保护提出很多要求,但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只包括电商和卖家,不包括物流。“但个人信息泄露时,物流泄露信息也很厉害,所以是不是也把物流包含在电子信息数据的保护中?”
在法律责任部分,针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违反本法规定,未履行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草案规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情节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况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过马志武委员指出,应加大对损害消费者信息处罚力度,建议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以上的罚款,上不封顶。“到底应该多少,根据情节来决定,触犯刑法的,根据刑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