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立法机构15日三读修正通过“刑法”第5条,将“加重诈欺罪”比照贩毒等罪纳入境外犯罪管辖范围。今后,台湾人如在境外犯下此类罪行,台湾司法机构可依法处罚。
中国国民党籍民意代表许淑华提案指出,跨境诈欺案件以及台法院的轻判已重创台湾的司法形象,让外界有“台湾不愿严打诈骗、动辄轻判纵放”“台湾如诈欺犯天堂”等负面观感,更恐让台湾沦为培育诈欺犯的温床及输出地。对该类跨境加重诈欺案件赋予台司法机关有优先的“刑事管辖权”,符合民众期待。
在台湾,诈欺罪是一罪一罚,可累加刑期,1名嫌犯最高可判刑5年,累加最重判到20年。“加重欺诈罪”指冒用公务机关或公务人员名义进行诈骗、3人以上共同诈骗,以及通过广播电视、电子通讯、网际网络或其他媒体等传播工具向公众散布犯罪等3类情形。
依照台湾地区现行“刑法”规定,“加重诈欺罪”的刑责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0万元以下罚金。但如果是在境外犯罪,若非重罪,且最轻本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则无法适用,从而形成治安漏洞,导致境外诈骗猖獗。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