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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的双11:100万元抢货,预计索赔千万

2016-11-14不详佚名
现自给自足。王海告诉北青报记者,今年到现在,他因打假而获得的赔偿已经有五六百万元。

“除去做检测之类的成本,利润很小的。跟做骗子的获利不在一个层面。”王海强调。公司主营三种业务,帮消费者维权打假;知假买假;受雇于企业,替企业打假。第三种,是他生意的重头,曾经,一家知名净水机品牌慕名而来,付给他50万元,拜托他打击假冒产品。

相对于普通消费者和商家,法律界人士却更多持支持态度。在他们看来,职业打假人一般具有专业的辨假能力和维权法律知识,索赔成功的几率也会大很多。职业打假对净化市场和消费者利益保护都具有积极作用。

“如果商家没有假货,你紧张什么?如果你有假货,或者对自己经营的商品不自信,那就应该赶紧采取措施解决假货问题,而不是一味地纠结该谁管不该谁管。”陈音江说,“客观上,如果没有职业打假人,消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也很难起到真正的惩罚作用。”

从单打独斗到团队作战

“打假是个技术活儿,不能靠经验。”望着堆到天花板的酒,王海说。

经过两个多月的行动,已经有保健品、酒和海产品三个项目打算走司法程序了。团队里的4个律师时刻待命,只等待检测结果出来,就能进行下一步。

相较于十几年前的单打独斗,如今的王海不论是在人员力量上还是在质检维权的力量上,都不可同日而语。他办了一个热线,每天都能接到好几个爆料电话,这批出了问题的酒,也是这样“撞进”了他们的视线中。

还是在今年夏秋之际,有一天,王海收到一段视频,视频那端的爆料人拍了一个没有生产许可证的商家,利用酒精勾兑酒来冒充粮食酒。

看完视频,王海马上安排人取证,证实了这段视频的真实性之后,他从这位经销商手里买进大批白酒,送检。据王海透露,除了利用酒精勾兑酒来冒充粮食酒之外,这次的“战利品”里,还有添加塑化剂的。

“不过依靠爆料还比较少,更多的是自己的团队找出来的。”王海说。在他的团队里,每个人都是某一方面的专家,“比方说我要打肉类产品的假,那我找的人,要么就是做过肉类生产的,要么就是做过检验的,总之,肯定对这个领域非常了解。”

随着他打假的名声越来越大,很多其他热心打假的人士也会将爆料提供给他。“毕竟他在法律这方面比较懂。”

北京人李承顺(化名)也是一名热心打假的人士。2005年,李承顺在洗澡时,洗澡间正好有台洗衣机在洗衣服,他吸入了洗衣液挥发出来的化学物质,当即窒息。

恰巧王海也关注了这个洗衣液品牌,只不过当时他关注的点是,其中的化学成分是否致癌。受到伤害的李承顺在查阅了大量的资料之后联系了王海,告诉他,这种化学成分并不致癌,你们的研究方向错了。

两个立志打假的人就这样隔空成为战友。李承顺英文好,对电器了解深,这些年,帮王海找出了十多个问题产品。

并不是所有的打假都一帆风顺。

几年前,他们盯上过一种果脯,“在江苏找了好多家机构检测,都检测出了甜蜜素,但拿到北京检测,就是什么都检测不出来。”王海说。为了保险起见,他们放弃了这个案子。

在全国,他们有三四十家常去的鉴定机构,每年花在检测上的费用就有二三十万元。这不仅因为他们送检物品数量巨大,为了避免检测方造假,只有在确保两家以上鉴定机构都检测出有问题,他们才会进行下一步行动。

但这仍然免不了官司缠身。2014年9月,王海团队买了一种宣称是用冬虫夏草为原料的保健品,送检之后,发现并没有虫草素。在整理了所有的证据之后,王海提起了诉讼,但被对方反诉为侵犯名誉权,向他索赔500万。

原以为证据在握的王海,一审败诉了。王海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正好就在今年11月11日。

法律收紧职业打假行为

“并不是所有的都是为了钱。”谈起即将开庭的这桩官司,王海说,“这东西我们买了5万多,假一赔三,就算赢了也就15万。但我们投入的人力和财力可不少。”

打假二十多年后,他更精明,也更加平和。

作为打假第一人,他买到的假货屈指可数。买东西前,他都会把人家商家的信息翻个底朝天。“先了解主体信息,什么人卖的;再了解他所介绍的产品功效有没有科学依据;再看成本和售价。”有报道称,他上街买个包子,都要拍下来人家面粉颜色正不正。

早年的时候,他还跟成都的药监局掐起来过,这些年,他越来越乐于跟政府部门合作。在深圳打假的时候,带了八九十个人,跟在警察后面去一个制假村。没起冲突,对方看他这阵势,没等进村就跑了。

虽然力量与声势壮大,但他仍然很谨慎。他从未在媒体前摘掉墨镜。二十多年来,形象一直如此。用他自己的话讲,这叫“风险管理”。

揪出制假者,这是让他感到最有成就感的时刻。但这样的成就感还能维持多久,还是个未知数。

今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在很多职业打假人看来,此条条例意味着法律对于职业打假行为的收紧。

“不能说因为他们是职业打假人,他们的打假行为中掺杂自己的利益,维权就得不到保护,否则企业便可以因此逃避责任。”律师岳屾山说,“维权的最终结果,是要企业为商品质量承担责任。”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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