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一年一度的“双11”,“专柜价××元,双11立减××元”、“原价××元,双11特惠××元”……消费者看到这类宣传时,往往认为捡到了大便宜。然而这些所谓的“原价”“专柜价”可能根本没存在过。昨天,北京市二中院针对涉及价格问题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法院表示,近两年此类案件增势明显,且商品价格欺诈情况较为严重。
市二中院提醒消费者“血拼”多留心
数据:网购合同纠纷增幅600%
法院表示,2015年及2016年前10个月,该院辖区内审结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分别为29件和212件,相较于去年全年度,今年前10月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增幅超过600%。
从调研情况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问题逐步由单一的商品质量纠纷,衍生到价格领域,出现了以价格欺诈为诉求,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欺诈行为”的相关规定对消费者进行赔偿的案件。
从诉讼结果上看,维权者胜诉率较高。维权者一般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欺诈行为”三倍赔偿的规定,以经营者构成价格欺诈为由主张相应索赔。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涉价格欺诈案件约占20%,其中90%以上为虚构原价:
1、电子产品、服饰、箱包、酒水类商品价格欺诈高发;
2、被诉主体多为“专营店”“旗舰店”或知名品牌自营网店。
网购常见价格欺诈方式
虚构原价、专柜价等比价信息
国家发改委对于“原价”有着明确界定,即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但现实中,一些店铺在销售网页上标示现销售价格后,以较小字体标注“原价××元”(价格用删除线划除),而所标示的原价、专柜价等缺乏依据,并不实际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此外,一些商家为了规避关于原价的界定,将比价信息标注为“一口价”“专柜价”等模糊概念,造成消费者在比对价格时,无法正确评估降价幅度。
虚构商品优惠幅度
法院调研发现,在网络购物中主要存在两种虚构商品优惠幅度的形式:一种是经营者虚构原价,主要是标高原价,然后声称现销售价格为原价的×折,而实际上按照现售价所计算出来的原价高于商品原价;另外一种是成交价格并不是按照声称的优惠幅度计算得出,如某商品在销售页面上写明“价格:196元买一送一5折包邮”,而成交价格却为99元,并没有达到其所声明的优惠幅度。
结算价格高于标示价格
当前,限时抢购、限量团购等促销方式为网络购物平台多见的促销方式。经营者一般以“限时”“限量”为由,要求消费者在指定的时间内下单并完成支付。消费者从决定购买到支付货款的时间较短,且基于网络支付的便捷,消费者在结算支付中容易忽略结算价格与标示价格之间的差距。
法官提醒
相关凭证注意留存
法院提醒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注意核对交易价格、优惠幅度等信息是否与标示一致。在作出购买决定时,不唯价格论,按需购买,结合商品品质、售后服务等多方面因素作出理性决定。同时,要树立证据意识,留存与网络购物交易相关的重要页面信息,例如销售页面、交谈记录、付款凭证等信息,一旦产生纠纷,这些将成为主张权益的重要证据。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