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向投资者释疑的乐视,又卷入了向证监会前官员行贿的事件。
据央视新闻消息,11月10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原局长李量受贿一案。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量利用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行审核一处处长、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广东康美股份有限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或上市提供帮助,并于2000年至2013年收受上述公司投资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93.622654万元。提请以受贿罪追究李量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李量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李量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11月10日下午,乐视官方回应称,“公司与公司现有各主要股东和公司的管理层均与此事无关,不受到任何影响”。
否认与此事有关,是否意味着乐视将免于处罚?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和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云庭接受第一财经记者独家采访,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云庭律师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企业如果是为了谋求不正当利益而进行行贿,都可能构成行贿罪,而且行贿是双罚制,除了要对行贿企业处以罚金外,行贿的直接责任人同样构成了行贿罪,也应该也要处以刑罚。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则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称,乐视涉嫌构成单位行贿罪,这个罪名的刑事立案标准是一般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现在还不清楚乐视行贿的具体金额。但即使行贿金额不满20万元,但只要在10万元以上,同时具备四种情形之一,也应刑事立案: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其中,乐视至少符合第三种情形。
不过,赵占领指出,还要看李量受贿具体给乐视提供了什么帮助,是否在法律的范围内直接关系到乐视的上市行为本身是否违法。“比如,乐视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却因为行贿而顺利上市,若是这种情况,不仅涉嫌刑事犯罪,还违法证券法规,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但他认为乐视不至于因此而退市。“到目前为止,国内证券市场,因欺诈发行而退市的只有欣泰电气。但是,对乐视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罚款、甚至市场禁入还是有可能的。”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