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话的意思很明显:我一个小女子,风里来雨里去,天天为你着想,你隔三差五搞下歪门邪道,还能算是同一条船上的人吗?
看到没有,什么叫杠杠的气场,什么叫恩威并施的手腕,什么叫闯荡江湖的女人,董小姐玩得那叫一个溜。
对此,有网友股吧留言:夜晚蜡烛比太阳还亮,董姐勇敢地去战斗!
不过也有网友表示:请格力别忘了,中小股东不单纯是你股东,也是你的客户,别亏待你的中小股东!
4、小股东的反对
董小姐你就算发飙,我们还是要否了你的15项议案。
基金君看了公告的投票结果,那些即使通过的议案,中小股东多数投了反对。
上面的公告太复杂了,基金君给你翻译翻译。
其实就是两件事:1,发行股份定增130亿收购珠海银隆;2、配套募资97亿(一开始的方案是100亿,后来小小修改成97亿)
三大主要议案:
一、《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
最终投票结果是,议案二涉险通过赞成比例66.96%(好巧刚过了2/3),其中过半数中小投资者投反对票;议案一、三被否。
整件事大概是这样的:姚王大战王石败北——董明珠未雨绸缪要增加持股比例——停牌收购珠海银隆——出价太高引起股东不满——定增价格偏低(董明珠认购9.37亿)也让股东不满。
5、究竟这个收购方案通过了没有?
基金君写到这里,突然发现自己也懵了。很多议案被否决,但也有通过的,那问题来了:格力收购银隆这事究竟能不能搞???
一个天问:97亿配套融资议案失败已无异议,但130亿定增收购议案是否成功呢?
据说在今晚的电话会议上,面对分析师,格力电器董秘很尴尬,不好具体定义130亿定增收购议案是否成功。
就此,机构有两种声音:
声音1:议案一的法规性包含了议案二,先决议案都被否了,子议案还说啥?当然就是整体方案被否。
声音2:议案二应该可以不受议案一限制,可以独立出来,算通过。
而中信的解读如下:
关于议案通过情况:股东大会投票情况具体有三个层面结果:
1)关于发行股份收购资产以及修订方案的相关内容得到通过(具体为子议案2、3)。
2)关于募集配套资金以及修订方案的相关内容被否决(具体为子议案4~6)。
3)两条同时涉及收购资产以及募集资金的总纲型的议案被否决。包括议案1《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议案7《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第三条,中信也与中介方进行了沟通,由于收购与募资事项在设计上是一个整体,根据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与前期操作惯例,的确不便完全分拆处理。
后续增发事项会如何进展?目前市场存在两个解读:1)收购资产获得通过可以实施,募集资金未通过不得实施;2)由于总纲型方案未获通过,收购资产与募集资金方案均无法实施。
根据中信了解的情况,无论是继续进行发行股份收购资产,还是整体方案全部否决,目前具体操作方式还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还在与相关发行方及中介机构就下一步的安排做详细沟通。中信判断方案未来存在进一步调整的可能性。
也就是说,接下来还会有好戏看。
附上行内人的评论:
@椒图炼丹炉:这下尴尬了。资产收购还得继续推进,想通过配套融资沾光的一众内部人士却被颠下了车。虽然资产收购勉强获得通过,但此案有极重大的标杆意义,那就是公众股东对一家主营业务优秀的上市公司所作出的不相关多元化战略决策,展示了激烈的分歧,而不再是一概跟风盲从。
@饭统戴老板:董女士因为股东会没有掌声就炸了,颇有喜感。其实她以前也经常炸,但有朱江洪在旁边制衡着,你炸你的,我吵我的,制衡但不内耗,该做的营销研发也没耽误。老朱退下来之后,空降来的总裁成了“学酒哥”,自此董女士成了核新,独驭格力这辆快车,是继续快速行驶,还是弯道时翻沟,都维系在她一人身上了。
@莫明其妙2017:格力电器股东大会把收购珠海银隆的“白衣骑士”方案否了,董小姐实现对公司实际控制力的议案就这么黄了。
看起来,在公司治理的利益对垒中,万科这种一拖以解万古愁,也不是不好的。当然,防守方果然有防守方的优势,大多数时候,时间是有利于防守方的……
不过有意思的是,正如新闻主要刷王石的红烧肉和田小姐,这次新闻主要刷的是董小姐股东大会上发飙。据说,董小姐在股东大会说,她没有哪次会,是没有掌声的,你们这次居然没鼓掌。她还说,如果不是她,不给你们这些中小投资者分红又如何?
是的,媒体的焦点是,她这简直霸气得有点霸道了吧?
如果你真的理解A股公司治理的恶劣,和大股东对资本市场的贪婪,你几乎觉得董小姐说的都是对的。霹雳手段却算菩萨心肠!但你如果只是学过公司理财和法律,并不理解国内市场的环境,你真的觉得董小姐站着说话不腰疼。没有这个恶霸道理!
果然,理解一个人的善意,和一个环境的恶意,都不是容易的事情。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