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纽约劳工部监管机构做出判决,认为Levon Aleksanian和Jakir Hossain两名前Uber司机是公司的员工,不是独立的合作伙伴,有资格获得失业补偿金。Uber一直强调和坚持“司机是独立的合作伙伴”,但也是这一说法让Uber和政府、司机不断发生矛盾。
Uber司机是合作伙伴还是员工?
根据《纽约时报》的报道,Uber没有激活这两位司机的司机账户,导致两人形成事实上的失业状态,其中一名司机Aleksanian更是负债累累。两名司机在7月底起诉纽约州劳工部,要求获得失业救济金。直到最近,相关监管部门确认司机身份为Uber员工后,他们的失业救济金才被获批。
但另一位情况相似的Uber司机就没这么好运了。他的诉讼被驳回,原因是他没有填写一些必要的表格,司机身份依然只能判定为〝独立合同工〞他无法享受失业救济。
判决生效后,Uber 强调说,如果司机变成了公司员工,那么他们工作时间的自由度和灵活性将不复存在。
独立合作伙伴和员工,区别是什么?此前爱范儿一文已有所介绍。曾在法律服务公司LexisNexis Applied Discovery担任产品经理的Cliff Gilley在问答社区Quora上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Uber对司机的工作行为和绩效提出了很多的要求;Uber对车辆种类、车况有限制……这些对司机工作表现的控制已经足够认定司机是Uber的雇员而非合同工。
但不论是Uber,还是滴滴公司,平台上司机的身份其实很难有明确的区分。Uber司机可以自由选择上线的和工作强度,这很自由,是独立合同工的特点;但同时,网约车平台又对司机的工作状态有多种要求,这又是公司对待员工的做法。
如果Uber司机被认定为是公司雇员,意味着Uber需要为司机提供雇员该有的福利,例如社会保险金、失业保险等,这对Uber来说将是一笔很大的运营支出。
是合作伙伴,员工还是互联网临时工?滴滴还是共享经济模式吗?这个问题早有不少人在讨论。在平台有不少全职司机的事实情况下,滴滴其实不能是完整意义上的共享经济互联网公司。
滴滴曾表示仅在上海地区,有注册司机四十万名,只有一万名具有上海户籍。这一司机比例说明什么?是上海地区非本地户籍的人更喜欢共享汽车,做滴滴司机吗?或者是,非沪籍的外来人口以做滴滴司机为工作呢?后者的解释更为合理。而这三十九万的非上海户籍滴滴司机里又有多少是全职司机呢?
《财富》曾有过一篇报道,直接用“临时工经济”指代共享经济公司。在共享经济的说法下,全职工作者却没有能够享受共享经济公司的员工待遇,但他们付出和创造的价值却不比雇员少,这样的结果对于那些“为共享经济全职服务”的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Uber一直都声称自己只是一个平台,而不是司机雇主。此次Uber与两名前合作司机的纠纷处理中,纽约相关劳动部门则表示,不论是员工,还是独立的合同工,失业救济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大家都拥有相同的机会。这也就是说,即使Uber在纽约依然认定司机是合同工,Uber或有可能也得为这些“独立合作伙伴”司机的福利保障着想,而不是用一句“共享经济”做挡箭牌。
是合作伙伴、员工,还是临时工,为共享经济提供服务的人的身份如何认定,就看以共享经济作为出发点的公司是如何对待这些“一起打天下”的人了。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