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在指尖涉嫌传销一案结果公布,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判定其违法行为类型为传销,并处150万元罚款。这次对微商的查处,放出了什么信号?
这一次,“云在指尖”被定性为传销。
近日,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其网站上,公示了关于广州云在指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处罚判决书,认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传销,没收违法所得3950万元,并处150万元罚款。
“云在指尖”被称为“中国最大的微商分销”。从2015年开始,“云在指尖”涉嫌传销的质疑声不断。而这次对它的定性,会给微商圈带来怎样的影响呢?
它凭什么火爆朋友圈?
“只要一部手机,一个微信账号,消费128元就能代理整个商城的产品,在家里发发链接,就能轻轻松松月入上万,甚至十几万。”这段盈利模式的描述,曾经让“云在指尖”微信商城火爆了朋友圈,吸引了大波的微信用户加入。
该商城宣称,消费者只要在该网络商城消费128元的产品,就自动升级为“指尖管家”,参与公司80%的利润分配,可以拿八代的奖金。按照“云在指尖”的会员机制,当你推荐一个人成为“指尖管家”(第一代)时,你可以拿40%的利润,当你的第一代管家推荐一个管家(第二代)时,你可以拿10%的利润。第三代至第五代,都可以提取10%的利润。第六代拿8%的利润,第七、八代拿6%的利润。
▲上图为知乎网友爆出的“云在指尖”的推广海报。
经咸宁工商局查明,“云在指尖”于2014年10月31日运营上线,该商城是当事人自行开发具有在线购物、在线支付等功能的综合性电商平台,截止2016年2月2日,在售商品16类、6000多种,供货商150余家。商城通过链接微信公众号“云在指尖”自定义菜单,利用微信进行推广,商城运行数据存储在阿里云服务器中。
参与人员通过微信进入“云在指尖”网上商城,以购物形式缴纳一定费用成为会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缴费加入则可获得当事人给付的佣金。当事人通过计算机系统设定相关规则,计算和给付参与人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报酬,具体如下:
1、确定上下线层级关系:“云在指尖”会员通过发送“云在指尖”微信公众号的链接或二维码,吸引其他人员关注“云在指尖”微信公众号。
2、要求人员缴纳费用获得会员级别和继续发展人员晋升会员级别。会员级别的晋升途径,一是增加累积消费金额,二是增加直接和间接发展的“指尖管家”数量。
截止2016年2月,云在指尖总会员246万人,1星会员是230万人,2星会员是18万人,3星会员是4227人,4星会员是1309人,5星会员是378人,人员层级总数为52级。
3、依据会员的层级关系和会员级别分配佣金。佣金来源于参与人员按商城销售价购买商品加入所支付的费用中,商品销售价由当事人支付给供货商的商品货款、当事人支付给上线人员的佣金、当事人的非法盈利、平台技术服务费四个部分组成,由计算机系统自动记录在交易订单数据库中。
如何定性传销?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一般认为传销主要有三个特征:一是以发展人员数量为主要经济来源,即“拉人头”;二是直接或变相收取“人头费”或“资格费”;三是参加者的收益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及发展下线数量决定,即团队计酬。由此看来,通过购物的方式缴纳入门费,层层分级发配佣金,不断拉人头发展下线的“云在指尖”商城的会员机制带有很明显的传销特征。
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示显示:
1、《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云在指尖”商城设定参与人员累计消费满128元,成为“1星”会员后具备发展其他人消费加入并从中获得报酬的资格,“1星”可获得下线八层内直接和间接滚动发展人员的“指尖管家收入”。参与人员追加投入达到880元升级为“2星”,不仅可获得下线八层内的“指尖管家收入”,还可获得下线无限层的“推广渠道收入”。“云在指尖”商城还设置会员升级规则,用更高的会员级别可获更高比例的“推广渠道收入”,诱使被发展人员增加直接和间接滚动发展的“1星”会员数量,进而提升会员级别,牟取更多的非法利益,而“1星”会员又要以购物的形式先缴纳128元。
“云在指尖”商城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购买商品的形式交纳费用,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是《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指行为。
2、《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云在指尖”商城设定,被发展人员通过发送链接地址和二维码,继续发展其他人关注商城并锁定上下线关系,其他人员消费后确认并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参与人员以购物10形式缴费加入时产生佣金,“云在指尖”商城依据上下线层级关系确定上线各层人员“指尖管家收入”分配比例,计算和给付上线人员“指尖管家收入”。“云在指尖”商城还设定以增加直接和间接发展“1星”会员数量为依据的会员级别,以会员级别确定“推广渠道收入”的分配上限,依据各级别会员的上限差值和上下线层级关系,计算和给付各级别会员获得的“推广渠道收入”。
“云在指尖”商城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是《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所指行为。
3、《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云在指尖”商城设定,“2星”会员通过增加直接和间接发展“1星”会员数量提升会员级别,会员级别是计算和给付“推广渠道收入”的依据,发展“1星”会员数量越多,会员级别越高,获得“推广渠道收入”上限越高。“云在指尖”商城,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以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是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项所指行为。
综上所述:
当事人开办“云在指尖”商城,通过计算机系统设置“上下线层级关系、入门费、会员级别和会员晋升条件、团队计酬分配规则”构成了“云在指尖”传销制度规则。以发展其他人员关注商城并在商城内消费,确定多层级上下线关系。设置继续发展人员并从中获得报酬的最低消费门槛。设置会员晋升规则,要求人员追加消费和继续发展其他人员成为“1星”会员进而提升级别。以会员级别、上下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